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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伊之密: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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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其他相关规章的规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
下称“本所”)接受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指派本所邹盛武律师、闫倩倩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
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
证。

       本所律师已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公司已向本所
及本所律师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
任何隐瞒、遗漏,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
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由公司董事会
召集召开。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8 年 7 月 25 日在
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东大会通
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
出席对象以及登记事项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也已依法充分披露。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股东大会通知如期于 2018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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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 14:30 在广东佛山顺德高新区(容桂)科苑三路 22 号 8 号会议室召开,会
议由董事长陈敬财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时间、方式、通知内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要求,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本次股东大会签名册,经本所律师核查,下列人
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4 名,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为 232,370,62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3.7895%。

    2、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本
所律师。

    (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
加本次会议的股东人数 9 名,代表股份 464,3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075%。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通过网络投票方
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8 年 7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同
时公告了相关议案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和《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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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1、逐项审议《关于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议案》;

    1.1、回购股份的方式;

    1.2、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1.3、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1.4、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以及资金来源;

    1.5、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1.6、回购股份的期限;

    1.7、本次回购有关决议的有效期。

    2、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工作相
关事宜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在公司披露的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
在修改原有会议议程、提出新议案以及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的情形。

    五、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
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份只能选
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
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如果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表决结果
为准。

    (一)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表决投票
经监票人负责清点,并由计票人负责计票,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网络投票

    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已经在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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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中详细列明。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64,3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07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 年修订)》)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合法,计票结果符合投票规则
要求。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四)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股东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经见证,本所律师确认表决结果如下:

    1、逐项审议《关于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议案》

    1.1、回购股份的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232,774,9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42%;反对 6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2、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 232,774,9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42%;反对 6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3、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同意 232,774,9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42%;反对 6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4、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以及资金来源

    表决结果:同意 232,774,9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42%;反对 6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5、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表决结果:同意 232,774,9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42%;反对 6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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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回购股份的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 232,774,9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42%;反对 6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7、本次回购有关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 232,774,9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42%;反对 6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工作相
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2,554,6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796%;反对 6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8%;弃权 220,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6%。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做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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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见证律师(签字):



罗会远:                                 邹盛武:



                                         闫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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