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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蓝思科技: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2-04  

						证券代码:300433               证券简称:蓝思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18-097

债券代码:123003               债券简称:蓝思转债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2 月 3 日下午 14:00,在长沙市榔梨街道龙华村阳光东路,

蓝思科技(长沙)有限公司行政楼一楼 VIP 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从 2018 年 12

月 2 日下午 15:00 起至 2018 年 12 月 3 日下午 15:00 止。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

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周群飞女士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共 117 名 , 代 表 股 份 总 额 为

3,366,962,133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85.3585%。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 52

名,代表股份数量为 3,283,951,123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83.2541%。通过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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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票的股东 65 名,代表股份数量为 83,011,01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2.1045%。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全体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经与会股东及股

东代表审议讨论,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17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及回购注销已授予权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3,745,272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8022%;反对 225,48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97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1,693,122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85%;反对 225,48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

联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1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蓝思科技(香港)有限公司、长沙群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郑俊龙、周新益、

彭孟武、刘曙光、饶桥兵、李晓明等作为激励对象或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

股东回避了对本项议案的表决。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66,630,65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2/3
数的 99.9902%;反对 230,5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8%;弃权 100,9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蔡亦文律师、王珂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

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

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八年第五次临时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18]第242号)。


    特此公告。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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