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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泰股份: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2018-12-07  

						          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鉴于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股份”或“上市公司”)
拟向杭州金晟硕琦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刘立冬、卞传瑞、王骏飞和
颜秉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山东中邑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
中邑”或“标的公司”)100.00%股权。同时,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 5 名(含 5 名)
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或“本次交易”)。上市公司董事会对于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作出审慎判断:


    1.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拟收购的标的公司已取得与其主营业务
相关的必要资质;本次交易行为涉及的有关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的审批事项,已在《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
得批准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
    2.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为山东中邑 100%股权,拟转让
股权的山东中邑股东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所有权,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
存续的情况。
    3.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后,有利于继续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
性,也有利于公司在人员、 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4.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有利于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突
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继续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
竞争。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