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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铭智能: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5-22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16 年度股东
大会,并于页首所载明的日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 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上海华铭智
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
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
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
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
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经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

       2.2017 年 4 月 26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同时进行了公告。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
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事项进行了充分
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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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在上海市松江区茸梅路 895 号二楼会议室召开。

       4.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 2017 年 5 月 22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于 2017 年 5 月 21 日 15:00 至 2017 年 5 月 22 日 15:00 的任意时
间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5.2017 年 5 月 22 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张亮
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
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25
名,代表股份 85,757,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2513%。

       (1)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17 年 5 月 15 日下午交易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23 名,持有股份 85,756,2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2504%。

       (2) 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
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 名,代表股份 1,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9%。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
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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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议了本次
    会议通知所列以下议案:

       (1) 审议《关于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审议《关于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审议《关于 2016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 审议《关于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 审议《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 审议《关于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 审议《2016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经核查,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出席
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现场投票或
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
行,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
行监票、点票、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或委托代理人对现场投票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据此,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结果如下:

     1. 以85,756,200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86%),1,200股反对,0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度董事
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
24,173,000 股 同 意 ( 占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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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950%);反对1,200股;弃权0股。

     2. 以85,756,200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86%),1,200股反对,0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度监事
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
24,173,000 股 同 意 ( 占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99.9950%);反对1,200股;弃权0股。

     3. 以85,756,200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86%),1,200股反对,0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年度报
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
24,173,000 股 同 意 ( 占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99.9950%);反对1,200股;弃权0股。

     4. 以85,756,200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86%),1,200股反对,0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度
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
24,173,000 股 同 意 ( 占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99.9950%);反对1,200股;弃权0股。

     5. 以85,756,200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86%),1,200股反对,0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
24,173,000 股 同 意 ( 占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99.995%);反对1,200股;弃权0股。

     6. 以85,756,200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86%),1,200股反对,0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关于续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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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
24,173,000 股 同 意 ( 占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99.9950%);反对1,200股;弃权0股。

     7. 以85,756,200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86%),1,200股反对,0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16年度独立董事
述职报告》。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
24,173,000 股 同 意 ( 占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99.9950%);反对1,200股;弃权0股。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证
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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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公章)                                                       周庆         律师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龚晓航      律师                                    王志远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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