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68 证券简称:四方精创 公告编号:2019-025 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4月23日召开 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8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 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决定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锁的全部限 制性股票86,856股;鉴于公司未达到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决定回购注销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涉及的116名激励对象对应的2,617,646股限制性股 票;鉴于公司未达到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二个解 锁期解锁条件,决定回购注销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 锁期涉及的1名激励对象对应的387,109股限制性股票。公司决定回购注销该等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091,611股。 鉴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8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 符合激励条件,决定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75,872股;鉴于公司未达到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决定回购注销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二个解锁期涉及的112名激励对象对应的450,971股限制性股票;鉴于公司 未达到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 件,决定回购注销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涉及的 2名激励对象对应的248,47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决定回购注销该等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775,313股。 鉴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10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 符合激励条件,决定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145,428股;鉴于公司未达到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决定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涉及的150名激励对象对应的1,240,249股限制性股票。公司 决定回购注销该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385,677股。 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回购说明 (一)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于2015年10月11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核<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核<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 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 意见。 2、公司于2016年1月8日,召开了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审核<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审核<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符 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 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4、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完成了首期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并在巨潮资 讯网发布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首期授予日为2016年1月15日, 授予价格为每股25.59元,授予对象为136人,授予数量为3,921,500股。 5、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 回购注销1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8,600股,回购价格 为授予价格25.59元/股。监事会对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回购注销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审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 据《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有关规定 以及公司 2016 年 1 月 8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 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 定 2016 年 12 月 30 日为授予日,授予价格为每股 28.90 元,授予 1 名激励对象 43 万股限制性股票。且于 2017 年 1 月 17 日完成了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 作,并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 7、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对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135名,解锁数 量为1,170,870股,按规定解锁,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锁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对本 次解锁发表了独立意见。 8、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二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公司2015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邱玉龙、李林毅、黄兰雪、 王小帅已离职,根据公司《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有关规定,上述激励对象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同意回 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37,550股,其中:2015年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数量22,750股,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人民币25.59元/股;2016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数量14,800股,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人民币28.90元/股。 监事会对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 审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 公司2015年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谭伟明、朱炳飞、王海燕、刘海生已 离职,根据《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有关规定,上述激励对象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上述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31,220股,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人 民币25.59元/股。 10、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 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 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对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 解锁,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锁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解锁发表了独立意见。 11、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黄超、郭吉萍、王槐伟、雷晓静、卞立顺已离职,根据公司《2015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上述激励对象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我们同意公 司回购注销上述已离职激励对象获授的共计 50,846股,回购价格为人民币 14.2126元/股。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和资金来源 1、根据《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 激励计划的变更和 终止”第二条之“激励对象主动提出辞职,或因劳动合同到期,双方不再续签劳 动合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 销”的规定,鉴于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陈鑫琦、蓝师盛、肖浪、罗英 哲、黄星、黄剑慧、梁进军、欧林海已离职,公司应将该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86,856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 2、根据《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四章 激励计划的具体内 容”第四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解锁条件”之“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的规定以及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正中珠江”) 于2016年4月21日出具的《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审计报告》(广 会审字[2016]G15044340018号)及于2019年4月23日出具的《深圳四方精创资讯 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审计报告》(广会审字[2019]G18031550037)(以下简称 “《2018年审计报告》”),公司2018年度业绩未达到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 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二个解锁期的业 绩考核目标,公司应将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涉 及的116名激励对象对应的2,617,646股限制性股票,以及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二个 解锁期涉及的1名激励对象对应的387,109股限制性股票全部进行回购注销。 3、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议案及公司说明,公司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陈鑫琦、蓝师盛、肖浪、罗英哲、黄星、黄剑慧、梁进军、 欧林海已离职、公司2018年度业绩未达到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二个解锁期的业绩考核目 标,公司需回购注销该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3,091,611 股。 4、2018年10月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第四章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将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 为14.2126元/股。 5、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议案,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回购的价格为人民币14.2126元/股,公司应支付回购价款总额为人民币 4,393.98万元,回购资金全部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二、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回购说明 (一)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核<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核<深圳四方精创资讯 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公司 2017 年 2 月 8 日,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审核<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核<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 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 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公司于 2017 年 2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确定 2017 年 2 月 13 日为授予日,授予 153 名激励对象 1,104,000 股限制性 股票。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4、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所涉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由 153 名调整为 145 名,首次授予数量由 1,104,000 股调整为 1,076,800 股。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独立意见,同时律师事务所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 5、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9 日完成了首期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并在巨潮 资讯网发布了《关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首期授予日为 2017 年 2 月 13 日,授予价格为每股 28.90 元,授予对象为 145 人,授予数量为 1,076,800 股。 6、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3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二 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公司 2015 年、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邱玉龙、李林毅、黄兰 雪、王小帅已离职,根据公司《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 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有关规定,上述激励对象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同意回购 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37,550 股,其中:2015 年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数量 22,750 股,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25.59 元/股;2016 年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数量 14,800 股,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人民币 28.90 元/股。 监事会对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 审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18年1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17年2月8日召开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18年1月16日为授予日,向2名激励对象授予 共计276,000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3.82元/股。且于2018年2月9日完成了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并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完成的公告》。 8、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 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梅世城、谭新安、李海锋已离职,根据 《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 规定,上述激励对象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上述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24,200股,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人民币 28.90元/股。 9、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对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140名,解锁数量 为311,340股,按规定解锁,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锁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 解锁发表了独立意见。 10、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冯振、杨洋、彭富媛、童贤福、谢达、曾志、黄亚军、王宋旺、许俊峰、 温洁玲、吴江桥、文金雷、陈晓丽、游月焜、肖明刚、邝宏通、汤玄、詹宏进、 贾明峰、古谋已离职,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上述 激励对象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已离职激励对象获 授的共计179,854股,回购价格为人民币16.0510元/股。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和资金来源 1、根据《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九章 激励计划的变更和 终止”第二条之“激励对象主动提出辞职,或因劳动合同到期,双方不再续签劳 动合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 销”的规定,鉴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姚龙、陈家欣、武美峰、黄焕 隆、张晓柏、毛振南、易小燕、吴迪已离职,公司应将该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75,872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 2、根据《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四章 激励计划的具体内 容”第四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解锁条件”之“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的规定以及正中珠江于2017年4月24日出具的《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审计报告》(广会审字[2017]G16044040018号)及于《2018年审计报告》, 公司2018年度业绩未达到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锁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公司应将 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涉及的112名激励对象对 应的450,971股限制性股票,以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涉及的2名激励对象 对应的248,470股限制性股票全部进行回购注销。 3、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议案及公司说明,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姚龙、陈家欣、武美峰、黄焕隆、张晓柏、毛振南、易小 燕、吴迪已离职、公司2018年度业绩未达到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锁期的业绩考核 目标,公司需回购注销该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775,313 股。 4、2018年10月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中“第四章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将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 调整为16.0510元/股。 5、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议案,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回购的价格为人民币16.0510元/股,公司应支付回购价款总额为人民币 1,244.45万元,回购资金全部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三、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回购说明 (一)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 年 9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审核<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 实,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时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17 年 9 月 25 日至 2017 年 10 月 5 日,通过公司网站发布了《深圳四 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将公司本 次拟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到任何针对本次拟激 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17 年 10 月 9 日,公司发布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7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7 年 10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审核<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核<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告》。 4、2017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 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6 日完成了首期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并在巨 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首期授予日为 2017 年 11 月 27 日,授予价格为每股 21.26 元,授予对象为 171 人,授予数量为 2,513,400 股。 6、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0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董玲玲、孙舰已离职,根据《深 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 定,上述激励对象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13,300 股,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人民币 21.26 元/股。 7、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9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田川、郭钊、马乐克、唐华、黎雄熊、刘金平、王涛已离职,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上述激励对象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我们同 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已离职激励对象获授的共计 109,291 股,回购价格为人民币 11.8077 元/股。 8、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朱天伟 、高翔职务发生变更,根 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上述激励对象已不具备激励对 象资格,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已离职激励对象获授的共计 61,217 股,回 购价格为人民币 11.8077 元/股。 9、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对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158名,解锁 数量为1,291,617股,按规定解锁,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锁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对 本次解锁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和资金来源 1、根据《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九章 激励计划的变更和 终止”第二条之“激励对象主动提出辞职,或因劳动合同到期,双方不再续签劳 动合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 销”的规定,鉴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桑慧、刘涛、李祥、马赈耀、 张冰、房淼瑞、孙张杰、周清平、闫春景、朱彪已离职,公司应将该等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45,428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 2、根据《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四章 激励计划的具体内 容”第四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解锁条件”之“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的规定以及正中珠江于2017年4月24日出具的《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审计报告》(广会审字[2017]G16044040018号)及《2018年审计报告》,公 司2018年度业绩未达到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第二个解锁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公司应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二个解锁期涉及的150名激励对象对应的1,240,249股限制性股票全部进行 回购注销。 3、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议案及公司说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桑慧、刘涛、李祥、马赈耀、张冰、房淼瑞、孙张杰、周 清平、闫春景、朱彪已离职、公司2018年度业绩未达到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锁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公司需回购注销 该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385,677股。 4、2018年10月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中“第四章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 调整为11.8077元/股。 5、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议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回购的价格为人民币11.8077元/股,公司应支付回购价款总额为人民币 1,636.17万元,回购资金全部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四、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 数量 比 例 数量 比 例 (%)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7,937,778 4.09 5,252,601 2,685,177 1.42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186,283,084 95.91 0 186,283,084 95.91 三、股份总数 194,220,862 100 5,252,601 188,968,261 100 五、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 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 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认为: 鉴于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陈鑫琦、蓝师盛、肖浪、罗 英哲、黄星、黄剑慧、梁进军、欧林海已离职,根据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上述激励对象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 述已离职激励对象获授的共计86,856股,回购价格为人民币14.2126元/股;公司 未达到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锁期 解锁条件,同意公司回购注销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 锁期涉及的116名激励对象对应的2,617,646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人民币 14.2126元/股;公司未达到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部分的第 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同意公司回购注销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 分第二个解锁期涉及的1名激励对象对应的387,109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人 民币14.2126元/股。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试行)》,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鉴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姚龙、陈家欣、武美峰、黄 焕隆、张晓柏、毛振南、易小燕、吴迪已离职,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上述激励对象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 述已离职激励对象获授的共计75,872股,回购价格为人民币16.0510元/股;公司 未达到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锁期 解锁条件,同意公司回购注销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 锁期涉及的112名激励对象对应的450,971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人民币 16.0510元/股;公司未达到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部分的第 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同意公司回购注销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 分第一个解锁期涉及的2名激励对象对应的248,47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人 民币16.0510元/股。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 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经 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鉴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桑慧、刘涛、李祥、马赈耀、 张冰、房淼瑞、孙张杰、周清平、闫春景、朱彪已离职,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上述激励对象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意公司回 购注销上述已离职激励对象获授的共计145,428股,回购价格为人民币11.8077元/ 股;公司未达到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 解锁期解锁条件,同意公司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二个解锁期涉及的150名激励对象对应的1,240,249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人 民币11.8077元/股。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 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经 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七、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陈鑫琦、蓝师盛、肖浪、罗 英哲、黄星、黄剑慧、梁进军、欧林海已离职,根据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上述激励对象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 已离职激励对象获授的共计86,856股,回购价格为人民币14.2126元/股;公司未 达到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锁期解 锁条件,同意公司回购注销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 期涉及的116名激励对象对应的2,617,646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人民币 14.2126元/股;公司未达到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部分的第 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同意公司回购注销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 分第二个解锁期涉及的1名激励对象对应的387,109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人 民币14.2126元/股。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试行)》,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鉴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姚龙、陈家欣、武美峰、黄 焕隆、张晓柏、毛振南、易小燕、吴迪已离职,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上述激励对象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 已离职激励对象获授的共计75,872股,回购价格为人民币16.0510元/股;公司未 达到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锁期解 锁条件,同意公司回购注销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 期涉及的112名激励对象对应的450,971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人民币16.0510 元/股;公司未达到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 锁期解锁条件,同意公司回购注销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 个解锁期涉及的2名激励对象对应的248,47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人民币 16.0510元/股。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 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 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鉴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桑慧、刘涛、李祥、马赈耀、 张冰、房淼瑞、孙张杰、周清平、闫春景、朱彪已离职,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上述激励对象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意公司回购 注销上述已离职激励对象获授的共计145,428股,回购价格为人民币11.8077元/股; 公司未达到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 锁期解锁条件,同意公司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 个解锁期涉及的150名激励对象对应的1,240,249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人民 币11.8077元/股。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 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 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八、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回购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的原因、数量和价格符合《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 定;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的原因、数量和价格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回购的原因、数量和价格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16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 司尚需就本次回购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所 涉债权人通知、公告并办理股份注销登记及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程序。 九、其他事项 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履行减少注册 资本所涉债权人通知、公告并办理股份注销登记及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程序。 十、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三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 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