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惠成: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独立意见2017-10-30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
作为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
谨、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进
行了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及《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同意公司董
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10 月 30 日,该授予日符合
《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
规定的禁止获授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激励
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10
月 30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2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37.6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胡卫升 冶保献 申华萍
201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