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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孚生物: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2018-08-08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一八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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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3 层         邮政编码:5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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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Tel:(8620) 2826 1688 传真/Fax:(8620) 2826 1666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

购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下简称“《规

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广州)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委托,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

实际控制人王继华女士和李文美先生(下称“增持人”)自向公司发出增持计划通

知之日(2018 年 2 月 8 日)起 6 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和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

持”)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系基于如下假设:


                                                 -1-
                                                             专项核查意见


    1. 公司和增持人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

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专项核查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

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

    2. 公司和增持人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

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均与原件相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核查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增持向深交所报备和公开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

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增持人提供的身份证件资料,同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意

见出具之日,王继华女士及李文美先生系中国籍自然人,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二)根据增持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

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1. 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 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 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 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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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增持人系具有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的中国籍自然人,具备中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实施本次增持行为期间不存在《收购

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持股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王继华女士及其配偶李文美先生。根据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9 日披露的《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码:2018-010 号),本次增持前,增持人王继

华女士及其配偶李文美先生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合计 72,801,131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40.89%。

    (二)本次增持计划

    根据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8 日披露的《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3-
                                                                 专项核查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码:2018-009 号),

增持人拟通过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自 2018 年 2 月 8 日起 6 个月内以法律法规

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增持公司股份,增持资金不

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同时,增持人承诺自增持计划实

施完毕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票,不进行内幕交易及短线交易、

不在敏感期买卖公司股份。

    (三)本次增持实施情况

    根据公司及增持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核查相关公告文件,增持人之

王继华女士于 2018 年 2 月 9 日至 2018 年 6 月 11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次增持

期间”)通过深交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 309,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7%;于 2018 年 4 月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3,798,998 股,占公司股本总

额的 1.03%。前述增持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18 年 2 月 9 日,王继华女士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竞价方式增持了公司

股份 168,700 股,平均增持股价为 59.24 元/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0%;

    2.2018 年 4 月,王继华女士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3,798,998 股,认购

价格为 57.91 元/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03%;

    3.2018 年 5 月 30 日,王继华女士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竞价方式增持了公

司股份 27,000 股,平均增持股价为 74.29 元/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

    4.2018 年 6 月 1 日,王继华女士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竞价方式增持了公司

股份 28,000 股,平均增持股价为 71.60 元/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

    5.2018 年 6 月 11 日,王继华女士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竞价方式增持了公

司股份 85,500 股,平均增持股价为 71.07 元/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5%。

    在增持期间,李文美先生未增持公司股份。

    本次增持完成后,增持人通过直接和间接持股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38,436,79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0.33%。


                                    -4-
                                                                专项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增持期间增持人王继华女士及其配偶李文美先生未减持其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免于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法规依据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及《关于上市公司

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

[2015]51 号),相关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

司已发行股份 30%的,每 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的,可

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本次增持前,增持人王继华女士及其配偶李文美先生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超

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30%,根据增持人证券账户交易明细,本次增持期间,

增持人累计增持公司股份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2%。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向中

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的情形,可直接向深交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四、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

    经核查,公司就增持人本次增持进行的信息披露如下:

    1. 2018 年 2 月 8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广州万孚生物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8-009 号),对增持计划及目的、增持方式等进行了披露。

    2. 2018 年 2 月 9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广州万孚生物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18-010 号),对本次增持期间内的增持情况进行了披露。

    3. 2018 年 8 月 6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广州万孚生物技


                                  -5-
                                                               专项核查意见


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期限届满

暨增持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7),对本次增持完成的结果进行了披露。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已按照《规范

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5 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

份业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

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的情

形,可直接向深交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公

司已就本次增持依法履行了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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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章小炎                                     郭伟康


                                             经办律师:
                                                               邵 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