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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孚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2-04  

						                      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的
有关规定,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实施完毕,依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规定,公司前述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需对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授予权益数量和授予/行权价格作相应调整。同时,2018 年 7 月 13 日,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价格及数
量的议案》,原激励对象共 12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导致不再具备激励资格而回购
注销股份数量为 291,600 股。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作如下调整:
    首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 1,889,500 股调整为 3,401,100 股,授予价格由
31.21 元/股调整为 17.06 元/股。
    二、关于确认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
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经核查后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
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
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
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创造价值,有利于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依照《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对符
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同意公司为其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汇丰银行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提供
担保的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四川万孚、四川瑞坤恒远、吉林万孚、万孚维康、万孚健
康向汇丰银行广州分行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四川万孚、四川瑞坤恒远、吉
林万孚、万孚维康、万孚健康提供担保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及四川万孚、
四川瑞坤恒远、吉林万孚、万孚维康、万孚健康向汇丰银行广州分行申请综合授
信额度,有利于保证公司及四川万孚、四川瑞坤恒远、吉林万孚、万孚维康、万
孚健康正常运营资金需求,公司为四川万孚、四川瑞坤恒远、吉林万孚、万孚维
康、广州万孚健康获得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有利于提高四川万孚、四川瑞坤
恒远、吉林万孚、万孚维康、万孚健康的融资能力,满足四川万孚、四川瑞坤恒
远、吉林万孚、万孚维康、万孚健康正常的运营资金需求。公司为四川万孚、四
川瑞坤恒远、吉林万孚、万孚维康、万孚健康提供担保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汇丰银行广州分行向四川万孚、四川瑞坤恒远、
吉林万孚、万孚维康、万孚健康提供最高限额5,28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
行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康熙雄                  田利辉                  栗建伟



           陈锦棋




                                           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