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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孚生物:关于公司监事辞职及补选监事的公告2018-12-20  

						证券代码:300482        证券简称:万孚生物             公告编号:2018-123

                     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监事辞职及补选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近日收到公司
非职工代表监事康可人女士及职工代表监事宋庆梅女士的辞职申请,康可人女士
因公司经营发展的需求申请辞去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职务,辞职后将担任公司副
总经理;宋庆梅女士因公司经营发展的需求申请辞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职务,辞
职后将担任公司其他职务。
    康可人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广州百诺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间
接持有公司股份 311,710 股。宋庆梅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
    公司及公司监事会对康可人女士及宋庆梅女士任职期间为公司的发展做出
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康可人女士及宋庆梅女士的辞职
将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少于法定人数,为了维护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监事
会正常运作,须补选一名职工代表监事及一名非职工代表监事。
    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7 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经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并经与
会职工代表审议,会议补选罗宏(简历见本公告附件)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职工代表监事。
    经公司股东广州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名,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9 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非职工代
表监事的议案》,选举董松(简历见本公告附件)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
工代表监事。
    罗宏先生和董松先生将与公司其他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至
第三届监事会届满。
    特此公告。
                                             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8 年 12 月 19 日


附件:



    罗宏简历:

    罗宏,男,1968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先后毕业于
西安交通大学和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第二研究院,博士学位,高级工程师职称;
1993 年 3 月至 1999 年 4 月先后担任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第二研究院 207 所工程
师、高级工程师、室主任,1999 年 4 月至 9 月任 TCL 移动通讯有限公司研发部
经理,1999 年 11 月至 2000 年 10 月任东方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项目一部经理,
2000 年 10 月至 2001 年 12 月任北京华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产品技术总监,2002
年 1 月至 2011 年 3 月任伊甸通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技术总监;2011 年 3 月
加入广州万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 4 月 10 日至 2015 年 9 月 8 日担
任公司董事,2015 年 4 月 10 日至 2018 年 6 月 12 日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日,罗宏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百诺泰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股 504,674 股,罗宏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
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罗宏先生从未受过中国证监
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董松简历:

    董松,男,1970 年 7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2002 年 10 月至 2014 年 5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总经理;2014 年 5 月
至 2016 年 2 月任广州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2016 年
2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广州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8
年 3 月至今任广州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截至本日,董松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董松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
系;董松先生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
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
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