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的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本保荐机构”)作 为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天网络”或“公司”)的保荐 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14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对盛天网络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 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司股票发行和股本变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365 号)核准,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22 日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股(A 股)3,000 万股,自 2015 年 12 月 31 日起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数量为 90,000,000 股,发行 上市后股份总额为 120,000,000 股。 2016 年 5 月,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的议案》,以公司总股本 120,000,00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转增 10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至 240,000,000 股。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3,333,7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9%;实际 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1,966,87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82%。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 1、股东冯威承诺: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中,180 万股股份系于 2013 年 10 月 15 日受让公司原 股东杨新宇所持公司 90 万股及该受让股份对应的 2013 年年度利润分配送股取 得的 90 万股,本人承诺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经 2015 年年度利 润分配转增,该部分股份增加至 360 万股); 2、股东邝耀华承诺: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中,180 万股股份系于 2013 年 10 月 15 日受让公司原 股东杨新宇所持公司 90 万股及该受让股份对应的 2013 年年度利润分配送股取得 的 90 万股,本人承诺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经 2015 年年度利润 分配转增,该部分股份增加至 360 万股); 3、股东付书勇承诺: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中,90 万股股份系于 2013 年 10 月 15 日受让公司原股 东杨新宇所持公司 45 万股及该受让股份对应的 2013 年年度利润分配送股取得的 45 万股,本人承诺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经 2015 年年度利润分 配转增,该部分股份增加至 180 万股); 4、股东冯威、邝耀华、付书勇同时承诺: 除上述之外,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的公司股份。其在上述股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转让所持公司股票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 6 个月;上述期间内,如出现职务变更或离职等情形的,本人仍将继续履行相 关承诺。 5、股东冯威、邝耀华、付书勇同时承诺: 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承 诺。在相关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将根据二级市场情况,按照大宗交易、集合 竞价等法定的交易方式及本人所作的相关承诺审慎减持公司股票,且每年减持公 司股票不得超过本人持有的上一年度末限售期业已届满的公司股份的 25%,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且将在减持前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6、股东冯威、邝耀华、付书勇同时承诺: 在担任公司董事或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25%。若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 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 (二)股份锁定承诺的履行情况 1、本次申请解股份限售的所有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上 市公司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22 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3,333,7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9%; 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1,966,87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82%。 (三)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共 3 名,其中自然人股东 3 名。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本次可上市 本次实际可 流通股份占 序 股东全 所持限售 本次解除 上市流通数 公司股本总 备注 号 称 股份总数 限售数量 量 数的比例 ( %) 1 冯 威 9,067,500 1,366,875 1,366,875 0.57% 注1 2 邝耀华 9,067,500 600,000 600,000 0.25% 注2 3 付书勇 7,267,500 1,366,875 0 0 注3 合计 25,402,500 3,333,750 1,966,875 0.82% 备注: 注 1:冯威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冯威的承诺,其所持有限售条 件股份中 360 万股锁定期为三年,且在相关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将根据二级 市场情况,按照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法定的交易方式及其本人所作的相关承诺 审慎减持公司股票,且每年减持公司股票不得超过其本人持有的上一年度末限售 期业已届满的公司股份的 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且将在减持前提前 3 个 交易日予以公告。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冯威限售期届满的直接股份为 5,467,500 股。本次冯威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为 1,366,875 股,实际可上市流通 股为 1,366,875 股。计算公式为:(9067500-3600000)*25%=1366875。 注 2:邝耀华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邝耀华的承诺,其所持有限 售条件股份中 360 万股锁定期为三年,且在相关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将根据 二级市场情况,按照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法定的交易方式及其本人所作的相关 承诺审慎减持公司股票,且每年减持公司股票不得超过其本人持有的上一年度末 限售期业已届满的公司股份的 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且将在减持前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邝耀华限售期届满的直接股份 为 6,490,000 股,其中已解除限售股份为 1,022,500 股。本次邝耀华申请解除限 售的股份为 600,000 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为 600,000 股。计算公式为: (9067500-3600000+1022500)*25%-1022500=600000。 注 3:付书勇原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付书勇的承诺,其所持有 限售条件股份中 180 万股锁定期为三年,且在相关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将根 据二级市场情况,按照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法定的交易方式及其本人所作的相 关承诺审慎减持公司股票,且每年减持公司股票不得超过其本人持有的上一年度 末限售期业已届满的公司股份的 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且将在减持前提 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付书勇限售期届满的直接股 份为 5,467,500 股。本次付书勇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为 1,366,875 股,计算公式 为:(7267500-1800000)*25%=1366875。由于付书勇于 2017 年 12 月 1 日任期届 满离职,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截至 2018 年 6 月 1 日,其所持有 全部股份为高管锁定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于 2018 年 6 月 1 日之后方可流通。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 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盛天网络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 市流通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乔 端 王运奎 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18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