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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澜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1-11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研究,现对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修订的独立意见

    1、鉴于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30 日披露了 2019 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申报基准日变更为 2019 年 9 月 30 日,公司根据最新信息编制

的《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鉴于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30 日披露了 2019 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申报基准日变更为 2019 年 9 月 30 日,公司根据最新信息编制

的《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论证分析报告(修订

稿)》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发展阶段、融资规划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实施

的背景和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

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

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修订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事项修订表示一致同

意。

    二、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就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编制的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止的《关于前次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如实地反映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前次募集资金的存

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

规定,符合公司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和相关承诺(修订稿)

    鉴于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30 日披露了 2019 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申报基准日变更为 2019 年 9 月 30 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

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

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

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要求,公司根据最新信息就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重新进行了分析,并制定具体的填补回报措

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相关分析、填补措施及承

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谢石松(签字):




卢   锐(签字):




                                                       2019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