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创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2019-04-1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博创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孙洋 联系电话:021-20262068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建文 联系电话:021-20262053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
是
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
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2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
是
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2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2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2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及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8 年 12 月 25 日
本次培训重点结合相关案例,从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管理等方
面进行了讲解。本次培训促使上述对象增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强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加强理解作为上
市公司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日常规范运
作及信息披露等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和
义务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
无 不适用
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无 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
无 不适用
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及解决措施
1.股份锁定的承诺 是 不适用
2.主要股东持股意向承诺 是 不适用
3.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是 不适用
4.信息披露相关承诺 是 不适用
5.承诺约束措施 是 不适用
6.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是 不适用
7.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是 不适用
8.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是 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
无
由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 2018 年度,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
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 本保荐机构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 1、2018 年 1 月 2 日,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出具《关于中信
事项及整改情况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乐凯胶片相关事项的监管提示
函》(冀证监函【2018】6 号),对我公司关于乐凯胶片使用闲
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督导工作予以监管提示。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督促项目组勤勉尽
责、认真履行上市公司持续督导义务。
2、2018 年 5 月 22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管理部对我公
司保荐的深圳劲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嘉股份”)出
具了《关于对深圳劲嘉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
函【2018】第 77 号),认为劲嘉股份 3 月 29 日回购股份的行
为违反了相关规定。
我公司及劲嘉股份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督促相
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
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3、2018 年 5 月 22 日,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保荐代表人
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69 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18]70 号《关于对黄超
和曾春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及[2018]71 号《关于对叶建
中和董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认定我公司作为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保荐机构,未勤勉尽责、缺少必要的职业审慎,存在对申报
项目把关不严的问题;黄超、曾春在担任宁夏宝丰能源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代表人的过程
中,未勤勉尽责、缺少必要的职业审慎,存在对申报项目把
关不严的问题;叶建中、董文在担任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代表人的过程中,出具的专
业文件不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督促各项目组勤勉
尽责、扎实推进项目,审慎判断决策,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
意识,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4、2018 年 5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出具《监管关
注函》(皖证监函[2018]176 号),对我公司保荐的国元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在年报和合规报告中对于合规总监的收入、合规
管理部人员数量、以及对于子公司的合规管理工作存在问题
予以关注。
我公司作为持续督导机构已督促国元证券针对上述问题向监
管机构做出解释并进行相应整改。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 1、2017 年 5 月 24 日,公司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
项 告知书》(处罚字[2017]57 号)。公司在司度(上海)贸易有限
公司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的情况下,为其提
供融资融券服务,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据相关规
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责令公司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
法所得人民币 61,655,849.78 元,并处人民币 308,279,248.90
元罚款。具体处罚事项将以我公司最终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为准。
2018 年 11 月 5 日,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结案通知书(结案
字[2018]18 号),其中提及,经审理,中国证监会认为公司的
涉案违法事实不成立,决定该案结案。
此事件发生以来的近两年间,在监管机构的指导下,公司持
续完善相关内控机制,今后公司将进一步加强日常经营管理,
依法合规地开展各项业务。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孙洋 王建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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