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治信息: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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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之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平治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相关文件资料,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所作的陈述和说明,并进行了必要的验
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公告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更正了公告标题,除上述更正
外,其他内容不变。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召开
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议案、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17 日 14:00 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世纪中心 2 号楼 11 层公司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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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郭庆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7 日 9:30-11:30 和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6
日 15:00 至 2019 年 5 月 1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现场会议
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4 名,代表公司股份 31,925,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5225%。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0 名,代表公司股份 5,060,0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038%。
综上,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 14 名,代表公 司股份
36,985,1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7263%。
2.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的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有资格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参
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
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表决结果当场公
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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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 2018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关于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2019 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7.《关于续聘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9.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0.《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9 年-2021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11.《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暨担保事项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所作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
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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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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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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