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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齐眼药: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计划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2018-11-09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计划对象名单

                              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
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
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
计划”)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鉴于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拟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对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
中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为:授予的激励股票数量由不超
过 245.00 万股调整为 243.00 万股,授予人数由 49 人调整为 48 人。除针对上述
内容的调整外,《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保持不变。本次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
整符合《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
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中确定的人员,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2、列入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时的公司任
职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3、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本次拟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均符
合《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6、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
有效。监事会同意董事会确定的 2018 年 11 月 9 日为授予日以 8.30 元/股的价格
向 48 名激励对象授予 243.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页无正文,为《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
股票授予日激励计划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监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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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艳红                  盛军                      王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