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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大通信: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2-11  

						证券代码:300597         证券简称:吉大通信          公告编号:2020-013



                    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 年 2 月 11 日(星期二) 下午 2: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2 月 11
日 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2 月 1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湖畔诚品 9 栋 6 层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林佳云先生。
    (六)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疫工作影响,本次会议除部分担任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股东外无其他股东到达会议现场。为避免人员聚集影响新型冠状病毒
肺炎的防疫工作,公司临时决定参会人员通过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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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为提高视频会议的效率、便于计票,该等人员中的股东均选择以网络形式投
票,故本次会议无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进行现场投票。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0 人,代表股份 35,711,41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4.879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4 人,代表股份 20,953,57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8.7307%。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通过视频会议方式参加
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通
过了所有议案,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第一项决议:审议通过《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639,6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89%;反对
7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881,7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573%;反对

7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42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第二项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639,6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89%;反对
7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2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881,7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573%;反对

7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42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姜莹律师、吕维斯律师通过视频会议方式出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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