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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大通信: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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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瑛明法字(2020)第 SHF2017002-1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吉林吉大通信
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
所”)接受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姜莹律师、吕维
斯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
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
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确认
及承诺,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
实,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前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
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
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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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之需要,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并进行见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
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适当核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一次会议决定召集。
2020 年 1 月 1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一次会议通过决议,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2020 年 1 月 17 日,公司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2020 年 2 月 3 日,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二次会议通过决议,决定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于 2020 年 2 月 1 日
发布的《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学校开学和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的通知》,为更好配
合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将本次股东大会延期至 2020 年 2 月 11 日
召开。2020 年 2 月 3 日,公司发出《关于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召开的公告》、
《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延期后)》。前述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会
议通知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进行了公告。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会议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
现场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应于 2020 年 2 月 11 日(星期二)下午两点在吉林省长春市
前进大街湖畔诚品 9 栋 6 层会议室召开。但因自股权登记日起无股东进行股权登记或要求
参加现场会议,会议当天除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外也无其他股东到达会
议现场,为避免人员聚集影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防疫工作,公司临时决定参会人员通过
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视频会议于 2020 年 2 月 11 日(星期二)下午两点如期举
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2 月 11 日 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2 月 11 日
9: 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审议的事项与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其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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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参会的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同时也为公司股东,为提
高会议效率、便于计票,该等人员均选择以网络形式投票,故本次会议无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进行现场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的数据,并由该公司验证股东身份)4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5,711,410 股,占公司
总股份的 14.8798%。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34 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20,953,57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7307%。


    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以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以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
规定,前述人员均有出席、列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并于 2020 年 1 月 17 日、2 月 3
日在公告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时一并公告,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
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未提出新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但
因无股东参加现场会议,故股东实际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逐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
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 《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639,6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89%;反对 7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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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20,881,7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573%;反对 7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42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二)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639,6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89%;反对 7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20,881,7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573%;反对 7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42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两项议案为普通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通过方为有效。根据表决结果,
上述表决事项均获有效通过,出席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没有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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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结 尾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期为 2020 年 2 月 11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副本若干。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陈明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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