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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飞荣达: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29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个人独立
判断的立场,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一、 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会计准则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时也体现了
会计核算真实性与谨慎性原则,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的会计政策变更。
    二、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独立
意见
    公司本次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
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第8号》”)及《深
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
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2018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调整。
       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备忘录第8号》、《激励计划》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2名激励对象胡婷及康淑霞因公司
2018年监事会换届被选举为第四届监事会监事,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本次回购注
销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第8号》等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
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合计15,000股,回购价格为8.043元/股。
    四、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业绩达到解锁条件;除激励对象中杨杏美及李凌
虹因个人原因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激励对象胡婷及康淑霞因公司2018年监事会
换届被选举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外,其他67名激励对象满
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公司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锁的安排不
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对67名激励对象在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内按规定解除限售,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除
限售手续。
    五、关于现金增资并收购珠海市润星泰电器有限公司51%股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我们认为,公司以现金增资并收购珠海市润星泰电器有
限公司51%股权,是公司经过审慎考虑做出的决定,有利于公司的业务拓展,符
合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本次交易定价是基于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
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并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定价公平、公允、合
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能够促进公司主营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本次交易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
大资产重组。我们一致同意《关于现金增资并收购珠海市润星泰电器有限公司51%
股权的议案》。


独立董事:



      赵   亮                    赖向东                      张建军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