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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捷微电: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7-04-17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制度经 2011 年度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进行第一次
                                    修订)




                                二○一七年五月
江苏捷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
构,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之规定,并参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制订
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
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
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
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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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本规则第十条
的规定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本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该提议应当以书面提案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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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并
提供公司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书面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并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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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

       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召集人、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讨论的事项需要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需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由。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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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
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向股东发出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召开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召开股
东大会。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在审议重要事项时还可以提
供网络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为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应当采
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安
排在交易所交易日召开,且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结束时间。股东大会网络
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3:00。

     第二十三条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按照为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服务
的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股东身份验证,并以其按该规定进行验证所得出的股东身份确认结
果为准。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
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五条     所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第二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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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八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
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
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
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召集人将依据公司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
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     由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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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
说明。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
为准。

     第三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

     第三十八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额。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九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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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
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代表
作为监票人,负责监督投票过程和计票。

       与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与前述监票人共同负责监票、计票工作。

       第四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
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
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根据表决结果宣布
提案是否通过,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四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
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
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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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

       第四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第四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单次或累计购买、出售资产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项;

       (五)公司在十二个月内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审议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人民币 1000 万元且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
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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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章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八章     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的选举程序

       第五十四条   董事和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可以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提名候选人,以书面提案的方式提交董事会交股东大会表决。

       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候
选人,以书面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第五十五条   提名人应事先征求被提名人同意后,方提交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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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个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在提交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时,应当同时提供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以及候选人的声明或承诺书。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的就任时
间自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计算。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制订,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作为
《公司章程》的附件。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对本规则进行修订,但任何对本规则的修订须经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包括目前有效及经修订
的法律、法规)或与《公司章程》(包括经修订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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