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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和药业: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2018-11-20  

						证券代码:300636      证券简称:同和药业     公告编号:2018-068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持股 5%以上的股东赵鸿良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
 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同和药业”)
股份5,107,838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6.28%)的股东赵鸿良先生计划
在本减持预披露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即2018
年12月13日至2019年6月12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1)在2018年12月13日到2019年3月30日期间减持不超过437,567
股;
    2)在2019年3月31日到2019年6月12日期间以2019年3月30日其持
有公司股份数量的20%作为减持上限。


    公司于近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赵鸿良先生的《关于股份减持计
划的告知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
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股东的基本情况


                              1/ 4
序号     股东名称    截止本公告日持有股份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1        赵鸿良                 5,107,838                      6.28%

     二、 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
       (3)减持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将于本减持
预披露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进行(即2018年12
月13日至2019年6月12日),且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
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4)拟减持数量:
         ① 在 2018 年 12 月 13 日 到 2019 年 3 月 30 日 期 间 减 持 不 超 过
437,567股(赵鸿良先生承诺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解
限后第一年减持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的20%,即1,167,567股,因其
在2018年5月3-9日期间已减持730,000股,所以截至2019年3月30日可
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437,567股);
         ②在2019年3月31日至2019年6月12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进行减持,以2019年3月30日其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20%作为减持
上限(因赵鸿良先生承诺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解限后
第二年减持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的20%)。(注:若减持计划期间
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本变动事项,上述股份数量将进行
相应调整)
       (5)减持价格: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减持计划期间同
和药业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派息、股票拆细、配
股、缩股、除权除息等事项,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2、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公司股东赵鸿良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2/ 4
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中,所做的承诺如下:
    在同和药业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锁定期”)之内,不转
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同和药业股
份,也不由同和药业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同和药业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若同和药业上市后6个月内同和药业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同和药业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本人承诺的股票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在职务变更、离
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
    于本人担任同和药业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
同和药业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自同和药业离
职,则本人自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同和药业股份。本
人如在同和药业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同和药业股份,如在同和药业上市
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
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同和药业股份。
    若本人于本人承诺的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同和药业股
票,股票减持的价格应不低于同和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若本人所持同和药业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锁定
期满后第一年内减持不超过所持有股票的20%,锁定期满后第二年内
减持不超过所持有股票的20%。
    若本人实施上述减持行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同
和药业股票时以如下方式进行:(1)持有公司的股票预计未来一个
月内公开出售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2)持有公司的股票预计未来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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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内公开出售的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
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赵鸿良先生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
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三、 相关风险提示
    1、赵鸿良先生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2、赵鸿良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在减
持期间内是否实施本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
定性。
    3、赵鸿良先生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减持不会影
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4、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规范后续减持行为。公司也将持续关注
相关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督促其合规减持,并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四、 备查文件
    赵鸿良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4/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