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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孚信息: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10-20  

						证券代码:300659           证券简称:中孚信息         公告编号:2017-052


                          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655 号)文核准,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2,040 万股,发行价格为
12.85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26,214.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3,647.10 万元后,
募集资金净额为 22,566.9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7 年 5 月 23 日划至公司
指定账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
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7]000336 号)。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存入四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及民生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分别与三家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签订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6)。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变更情况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将原存放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
支行的全部募集资金余额转入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新增
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户账号为 206534142164。
    公司及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20 日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济南经七路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解除协议书》,并于当日与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新签订
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
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甲
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曹文轩、王启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
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
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三、审议及发表意见情况
    2017 年 10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
议案》,该项议案获全票通过。
    公司三位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下:公司此次部分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履
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相关规定,没有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事项
无异议。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中孚信息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没有影响公司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公司及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支行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解除协议书》;
    2、公司及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的核查意见;
    4、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5、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6、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