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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圣邦股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2019-08-1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圣邦股份
保荐代表人姓名:彭捷                          联系电话:010-60833022
保荐代表人姓名:马孝峰                        联系电话:010-60833951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
                                              是
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
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6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
                                              是
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 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 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1 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 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4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及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 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1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 次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
                                                                 无          不适用
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无          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
                                                                 无          不适用
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及解决措施
1.股份锁定的承诺                                    是                   不适用
2.主要股东持股意向承诺                              是                   不适用
3.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是                   不适用
4.信息披露相关承诺                                  是                   不适用
5.承诺约束措施                                      是                   不适用
6.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是                   不适用
7.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是                   不适用
8.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是                    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2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包

                           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

                           管措施的事项:

                               1、2019 年 3 月 18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

                           理部对我公司保荐的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

                           新科技”)出具了《关于对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

                           函》(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 21 号),认为朗新科技使用

                           自有资金购买了较大金额非保本浮动收益的银行理财产品

                           未事先履行审议程序且未及时对外披露。

                               我司及朗新科技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督

                           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

                           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2、2019 年 3 月 30 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对我司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保荐的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基因”)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出具了《关于对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
整改情况
                           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32 号),认为华大基因订单型收

                           入确认依赖的系统存在漏洞,相关收入核算不规范,部分

                           项目型收入核算与会计政策不一致,相关收入核算不规范,

                           规范运作程度不高。

                               我司及华大基因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督

                           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

                           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

                           况再次发生。

                               3、2019 年 4 月 12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

                           理部对我公司保荐的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

                           光电源”)出具了《关于对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

                           函》(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 33 号),认为阳光电源未及


                                      3
                           时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我司及阳光电源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督

                           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

                           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4、2019 年 4 月 26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

                           理部对我公司保荐的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

                           创科技”)出具了《关于对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

                           函》(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 37 号),认为博创科技 2018

                           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经审计净利

                           润差异较大,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修正。

                               我司及博创科技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督

                           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

                           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5、2019 年 4 月 30 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对我司

                           保荐的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腾

                           制药”)出具《关于对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

                           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9】4 号),认为博腾制药

                           以预付货款方式通过部分供应商及个人将资金划转至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的企业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及关联方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博腾制药未就相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我司及博腾制药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督

                           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

                           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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