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鹿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9-10-28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株洲飞
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2019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就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
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
次会议相关议案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潘红波
2019 年 10 月 25 日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
次会议相关议案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杜建忠
2019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