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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大基因: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17年8月)2017-08-30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经 2017 年 8 月 29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质量,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充分发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在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编制及披露过程中的作用,维护
审计的独立性,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
计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积极履行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充
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审计、监督作用,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
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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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年报工作制度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
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投融资活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
并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
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排以及实际情况与负责
公司年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
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
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其的沟通,在年审注
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报告审计完成后,应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
审核,并由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意见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考核与选聘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对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表决决议的
同时,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
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二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
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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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意见,经董事会决
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
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陈述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
册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
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
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
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
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
册会计师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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