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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艾德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2017-08-01  

						股票简称:艾德生物                                         股票代码:300685




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市海沧区鼎山路 3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零一七年七月
                                       1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8 月 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
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2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艾德生物”、
“本公司”、“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
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
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
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
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履
行情况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一、全体股东及作为间接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关于

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减持的承诺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前瞻投资、股东厦门屹祥、股东厦门润鼎盛承诺: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
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


                                   3
发行的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LI-MOU ZHENG(郑立谋)、董事朱冠山、董事郑
惠彬、董事罗菲及其母谢美群、副总经理阮力、财务总监陈英、董事会秘书罗捷
敏、监事会主席王弘宇、监事黄欣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在其本人或直
系亲属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超过其直
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胡旭波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在其本人或直系亲属担任公司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如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
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前瞻投资、股东厦门屹祥、股东厦门润鼎盛、实际控制人、董
事长 LI-MOU ZHENG(郑立谋)、董事朱冠山、董事郑惠彬、董事胡旭波、董事
罗菲及其母谢美群、副总经理阮力、财务总监陈英、董事会秘书罗捷敏承诺:其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
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公司股票上市后六
个月内如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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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公司控股股东前瞻投资、股东厦门屹祥、厦门润鼎盛、厦门科英、厦门德惠
盛、启明创智均承诺: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减持过程中,
减持比例及减持价格需满足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LI-MOU ZHENG(郑立谋)、
董事朱冠山、董事郑惠彬、董事胡旭波、董事罗菲及其母谢美群、副总经理阮力、
财务总监陈英、董事会秘书罗捷敏、监事会主席王弘宇、监事黄欣等人作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锁定承诺要求。

    除上述承诺之外,公司其他股东全部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减持的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前瞻投资、实际控制人 LI-MOU ZHENG(郑立谋)承诺:锁
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
交易日持有股份总数的 10%。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所持股份变
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
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果违
反上述减持意向承诺,则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减持意向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
持;3)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本人将遵守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股东厦门屹祥、厦门科英、龙岩鑫莲鑫、OrbiMed Asia、厦门龙柏宏信
承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满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锁定承诺
的前提下,其减持比例最高可至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减持公司股份前,
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

                                   5
露义务;如果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承诺,则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减持意向的具体原因并向公
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企业违反上述减持意向
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3)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启动和停止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120%时,公司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
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公司股价
的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
启动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

    3、停止条件:在上述第 2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上述第
2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 2 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
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触及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按以下顺序依次开展实施股
价稳定措施:

    1、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公司计划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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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议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方案。公司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 2 个月内实施完毕。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回购股份

    如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利润分配或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公司应启动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的方案:

    (1)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
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
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
资金的总额;

    3)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

    4)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 3)项与本项冲突
的,按照本项执行。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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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
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份回购时,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
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36 个月内增持数量最大限额为本次发行前持股数量的 10%;

    3)其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 2,000 万元;

    4)单次及(或)连续 12 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如上述第 3)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增持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增
持公司股份:

    (1)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
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单次及(或)连续 12
个月用于增持的公司董事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上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前薪酬总和的 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

                                   8
人员上年度的薪酬总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
担连带责任。

    (3)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
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
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4)独立董事在实施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时,应以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其仍
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所规定和要求的独立性为前提。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1)公司董事会应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做出实施利润分
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并发
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3)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公
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 2 个月内实施完毕。

    2、公司回购股份

    (1)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回购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做出
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
股份预案(应包括拟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
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
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程序,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并在履行
完必需的审批、备案和信息披露等法定程序后在 30 日内实施完毕。

                                   9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的启动条件触
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方案(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
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
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应履行相应的审
批或者备案手续。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自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
增持,并应在 30 日内实施完毕。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的启动条件触发之
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
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
或者备案手续。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自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
增持,并应在 30 日内实施完毕。

    (四)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

                                   10
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自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及时公告将采取的具体措施并履行后续法律程序。董事会不
履行上述义务的,全体董事以上一年度薪酬为限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
(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履
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不履行的,每违反一次,应向公司按
如下公式测算支付现金补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低增持金额(人民币 2,000
万元与公司股本 2%孰低)减去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付的现
金分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的,现金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规定提出增持计划
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
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测算支付
现金补偿:每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低增持金额(上年度薪酬总和的 30%)减
去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
司有权扣减其应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
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独立董事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其未采取上述稳定
股价的具体措施,则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津
贴和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其按规
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11
    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于五个交易日内启动
回购程序,按照回购时的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或发行价格孰高原则确定回购价
格。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公司控股股东前瞻投资、实际控制人 LI-MOU ZHENG(郑立谋)
将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公开发售股份,并于五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程序,按照回
购时的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或发行价格孰高原则确定回购价格。如公司招股说
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公司控股股东前瞻投资、实际控制人 LI-MOU ZHENG(郑立谋)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若因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履行对
投资者损失赔偿义务的,公司控股股东前瞻投资、实际控制人 LI-MOU ZHENG
(郑立谋)将承担连带责任。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保荐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已对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


                                   12
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
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
偿投资者损失。

    (五)发行人律师承诺

    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律师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会计师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管理层就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是否摊薄即期回报进行了分析,制定了
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出具了承诺。公司管理层已制定《关于填补被摊薄
即期回报的措施的议案》,并已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公司在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后,将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完成情况及相关承诺主
体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敬请投资者关注。

    (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当年公司每股收益相对上年度每股收益的变动
趋势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业绩实现了较快增长,2014 年至 2016 年,公司营业收
入复合增长率为 53.90%,净利润的复合增长率为 84.95%。公司在未来的经营过
程中,仍有望保持平稳较快增长的趋势。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 2,000 万
股。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当年,公司的加权平均股数将会显著增加,可能会
引起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当年公司每股收益低于上年度每股收益。公司已就因

                                  13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可能引起的即期利润摊薄制定了相应的应对措施,并将严格执
行。

    上述涉及的财务预测不作为盈利预测和业绩承诺,系公司根据经营规划作出
的合理测算,可能因市场环境、公司发展状况等主客观原因与公司实际经营成果
发生偏差,进而影响到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每股收益的变动趋势。

    (二)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公司依据未来发展
规划做出的战略性安排。2016 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25,298.70 万元,截至 2016
年末,公司资产总额为 35,330.09 万元,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总额为 27,720.00
万元。分子诊断试剂和二代测序仪产业化项目将进一步扩大公司生产基地,提高
公司的生产能力和生产水平。项目实施后,有利于公司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同时,
丰富产品线种类、扩大产品规模,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扩大市场份额,从而进
一步提升行业地位。

    2014-2016 年,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收入 10,681.08 万元、17,687.76 万元、
25,298.70 万元,实现净利润 1,913.89 万元、1,848.85 万元、6,546.49 万元,营业
收入及净利润呈现快速增长趋势,公司盈利能力良好。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
位后,将满足公司扩张阶段对资金的需求,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

    通过本次研发中心扩建项目,公司可满足不断增长的新产品研发和生产工艺
技术改进的需要,并基于现有技术平台进一步优化现有产品的功能和质量,持续
开发新产品,从而巩固并增强公司在肿瘤精准医疗分子诊断试剂行业的市场地位,
提升公司的整体竞争力及品牌知名度。

    随着公司销售规模的不断增长,市场覆盖面不断提高,客户数量迅速增长,
公司营销团队的反应速度、售后团队的服务效率已不能完全满足公司发展的需求。
营销网络及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公司的销售能力及市场地位,有助
于增加客户的粘性,对保持现有市场以及新市场的开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公司现已建立了完整的公司治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措施,并将随公司业务的发
展不断健全、完善。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的要求规范运作,进一步完善法人


                                     14
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在重大决策、经营管理和监督方
面的作用。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结合公司主营业务,对提高公司
的生产能力和生产水平、扩大营销网络、保持技术领先优势有重要意义,本次公
开发行股票既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求,也具有较强合理性。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及公司从事募集资金项
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公司依据未来发展规划
做出的战略性安排。募投项目能够进一步提升公司现有产品的产能规模和生产效
率,提升公司研发水平并有助于提高公司的销售能力和市场地位。

    公司从事肿瘤精准医疗分子诊断试剂的生产研发多年,在人员、技术、市场
等方面均有充分的准备与积累,能够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开展。

    人员方面:公司管理团队具有丰富的企业运营管理经验及行业经验;营销团
队可覆盖直辖市、省会城市及部分重要城市;同时公司组成了具有较高层次和水
平、人才结构合理、专业性和技术能力较强的研发队伍,研发人员数量占公司员
工总数比重超过 30%,为公司的新品研发和技术开发提供了人才保证。公司优秀
的运营管理团队、全国布局的营销团队和专业高水平的研发团队为本次募投项目
的顺利开展提供了保障。

    技术方面:公司作为技术驱动型企业,经过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现已建
成以“特异引物双扩增(ADx-ARMS)”技术为核心的实时 PCR 技术平台。在
此基础上,公司在泛肿瘤标志物并行检测技术、细胞学技术、FISH 技术、二代
基因诊断技术领域均有相应的技术积累,掌握了关键工艺技术,并已有相应的产
品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同时,公司还与 Illumina 公司合作,借助其在基因测序设
备领域的技术积累,共同开发二代基因测序诊断试剂。

    市场方面:作为专业的肿瘤精准医疗分子诊断试剂研发生产商,公司得到了
客户的广泛认可,成为了阿斯利康等国际知名制药企业的肿瘤靶向用药分子诊断
合作伙伴。相关产品已进入 200 多家大中型医院销售。公司通过直销和经销两种


                                   15
方式建立了覆盖全国的营销网络,初步建立了功能齐全的营销部门和人员结构较
为合理的销售队伍。公司通过对经销商、终端客户进行培训和技术支持服务,进
一步加强了客户粘性。报告期内,公司的销售收入及净利润均保持了高于行业增
长速率的持续增长。

    (四)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

    为填补本次发行可能导致的投资者即期回报减少,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

    1、积极实施募投项目,尽快实现预期效益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募投项目进行了充分的项目可行性分析,本次募投项目
系紧密结合公司主营业务,对提高公司的生产能力和生产水平、扩大营销网络、
保持技术领先优势有重要意义。公司将积极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尽快实现预期
效益,降低上市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2、加强研发投入,提升核心竞争力

    公司将加大研发投入,提升公司综合技术研发实力,包括扩建现有研发中心、
不断完善产品研发机制并坚定执行以市场需求的研发导向、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
等,以此进一步提升技术水平,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3、完善内部控制,提升管理水平

    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内部控制,提升管
理水平,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作,降低管理风险,加大成本控制力度,
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公司将努力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完善和改
进公司的薪酬制度和员工培训体系,保持公司的持续创新能力,为公司的快速发
展夯实基础。

    4、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公司已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股票上市规则》等
业务规划的要求。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制度规定,根据业
务发展的具体需要加以使用。


                                    16
    (五)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针对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承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
动,不得侵占公司利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合法权益,尽最大努力确保公司前述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并就此
作出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5、承诺未来拟实施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主要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保证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坚持以现金分
红为主的基本原则,每年现金分红占当期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比例保持在合理、
稳定的水平。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股票的方式分配股利。

                                  17
    (三)现金分红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
利变化,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
外的投资项目、技术改造或更新、扩建项目、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3,000 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
个月内拟对外的投资项目、技术改造或更新、扩建项目、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
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且超过 5,000 万元。上述重
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4、公司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5%,不得进行现金分红。

    5、非经常性损益形成的利润、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不得用于现金分红。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期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配,公司每年度采
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必须含有现金分配方式,公司每年现金分红的利润应不低于
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20%。

    (五)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
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
润分配,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具有公司成长性、每
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长远
利益。具体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18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
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
立董事、监事会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
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2、公司的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分别经半数以上董事
及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半数以上监事、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董事会应当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中说明留存的
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意见,公司
应当在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公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意见。股东大会对现
金分红具体预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
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并分别经半数以
上董事及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半数以上监事、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其中,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股东大会审
议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董事会应充分
论证调整方案的合理性,并在议案中详细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
见,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与中小股东充分沟通交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八)有关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19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
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
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无法按照既定
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在年报中详细
说明未分红的原因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
使用计划。

    (九)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满足现金
分红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上市后未来三年内,公司原
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实现
的可分配利润的 20%,且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20%。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
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3、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

                                   20
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
别是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
评估,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5、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
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认真研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
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六、其他承诺事项

    公司控股股东前瞻投资、实际控制人 LI-MOU ZHENG(郑立谋)已向公司
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除公司及已经披露的关联企业外,本公司/本人未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
股其他企业。本公司/本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以任何形式从事或者参与和公司
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和活动,不通过投资于其他公司从事或参与和公司主
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和活动。

    2、本公司/本人不从事或者参与和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和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

    (1)自行或者联合他人,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公司主
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以任何形式支持他人从事与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
业务或活动;及以其他方式介入(不论直接或间接)任何与股份公司主营业务构
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如果公司在其现有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本公司/
本人及届时控制的其他企业对此已经进行生产、经营的,本公司/本人及届时控
制的其他企业应将相关业务出售,公司对相关业务在同等商业条件下有优先收购
权,本公司/本人并将尽最大努力促使有关交易的价格在公平合理的及与独立第


                                   21
三者进行正常商业交易的基础上确定。

    4、对于公司在其现有业务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本
公司/本人及届时控制的其他企业尚未对此进行生产、经营的,本公司/本人及届
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从事与公司该等新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和活动。

    5、若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则本公司/本人利用同业竞争
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如有)归公司所有,并赔偿公司和其他股东因此受到的损失;
同时本公司/本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公司从当年及其后年度应付本公司/本人现金分
红和应付本人薪酬中扣留与上述收益和损失相等金额的款项归公司所有,直至本
公司/本人承诺履行完毕并弥补完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损失。”

    七、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请参见“一、全体股东及作为间接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关
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减持的承诺”之“(二)减持的相关承诺”。

    八、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承诺:将严格履行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
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
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
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公司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
后果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
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
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
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4)公司因违反承诺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
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
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公
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
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22
    公司控股股东前瞻投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LI-MOU ZHENG(郑立谋)
承诺:将严格履行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
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公司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中所载有关承诺内容系自愿作出,
且有能力履行该等承诺。如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
的除外),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1)通
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
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
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在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
(4)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
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5)将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公司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
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6)同意公司调
减工资、奖金和津贴等,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
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
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
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将严格履行本股东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
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公司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中所载
有关本股东的承诺内容系本股东自愿作出,且本股东有能力履行该等承诺。如本
股东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
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股东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自愿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
分披露本股东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公司
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
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4)


                                   23
本股东违反本股东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5)将本股东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公司直接用于
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如因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股东无法控制的客观原
因导致本股东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股东将采取
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股东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
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作出的或公司公开披露的承
诺事项真实、有效。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
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
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
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4)本人违反本人承诺所
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
进行赔偿;(5)本人同意公司调减向本人发放工资、奖金和津贴等,并将此直接
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
原因导致本人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
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
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24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 12 月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
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240 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
下简称“网上发行”)方式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2,000
万股,发行价格为 13.86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 472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艾德生物”,股票代码“300685”,
本次网上发行的 2,000 万股股票将于 2017 年 8 月 2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巨
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 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
网址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 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
网,网址 www.ccstock.cn)查询。因上述相关文件中已披露而未在本公告书中重
复披露的内容,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7 年 8 月 2 日

    (三)股票简称:艾德生物



                                    25
     (四)股票代码:300685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8,000 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2,000 万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
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
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网上发行的 2,000 万
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持股数量     占发行后总股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
                                  (股)         本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前瞻投资         18,867,600        23.58%    2020 年 8 月 2 日

                 厦门屹祥          7,593,000         9.49%    2020 年 8 月 2 日

                 厦门科英          7,031,400         8.79%    2018 年 8 月 2 日

                龙岩鑫莲鑫         6,522,000         8.15%    2018 年 8 月 2 日

               OrbiMedAsia         5,284,200         6.61%    2018 年 8 月 2 日
首次公开
               厦门龙柏宏信        3,899,400         4.87%    2018 年 8 月 2 日
发行前已
发行股份          QM18             2,978,400         3.72%    2018 年 8 月 2 日

                厦门润鼎盛         2,927,400         3.66%    2020 年 8 月 2 日

               苏州启明创智        2,436,600         3.05%    2018 年 8 月 2 日

                厦门德惠盛         1,973,400         2.47%    2018 年 8 月 2 日

               天津和悦谷雨         486,600          0.61%    2018 年 8 月 2 日

                   小计           60,000,000        75.00%

首次公开
              网上发行的股份      20,000,000        25.00%    2017 年 8 月 2 日
发行股份


                                   26
       合   计              80,000,000       100.00%      -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中文名称: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英文名称:Amoy Diagnostics Co., Ltd.

    (三)注册资本:6,000 万元(本次发行前);8,000 万元(本次发行后)

    (四)法定代表人:LI-MOU ZHENG(郑立谋)

    (五)住所:厦门市海沧区鼎山路 39 号

    (六)经营范围:从事分子诊断和免疫诊断试剂(三类 6840 体外诊断试剂)
的研制、生产及相关技术服务和一类医疗器械、科研实验仪器的生产销售。

    (七)主营业务:公司主营业务系肿瘤精准医疗分子诊断产品的研发、生产
及销售,并提供相关的检测服务。公司产品主要用于检测肿瘤患者相关基因状态,
为肿瘤靶向药物的选择和个体化治疗方案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八)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为“C 制造业”中的“C27 医药制造业”。

    (九)电话:0592-6806830

    (十)传真:0592-6806839

    (十一)电子邮箱:sid@amoydx.com

    (十二)董事会秘书:罗捷敏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现任公司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合计持股
  姓名                  任职起始日期
             职务                           (万股)   (万股)   (万股)




                                       28
 LI-MOU
             董事长、   2015 年 6 月 18 日至
ZHENG(郑                                      0   1,596.95   1,596.95
             总经理      2018 年 6 月 17 日
 立谋)
             董事、副   2015 年 6 月 18 日至
  罗菲                                         0    260.78     260.78
             总经理      2018 年 6 月 17 日
             董事、副   2015 年 6 月 18 日至
 朱冠山                                        0     58.50      58.50
             总经理      2018 年 6 月 17 日
                        2015 年 6 月 18 日至
 郑惠彬      副总经理                          0     60.65      60.65
                         2018 年 6 月 17 日
                        2015 年 6 月 18 日至
  阮力       副总经理                          0     63.35      63.35
                         2018 年 6 月 17 日
             董事会秘   2015 年 6 月 18 日至
 罗捷敏                                        0     24.39      24.39
               书        2018 年 6 月 17 日
                        2015 年 6 月 18 日至
  陈英       财务总监                          0     14.64      14.64
                         2018 年 6 月 17 日
                        2015 年 6 月 18 日至
 胡旭波          董事                          0       1.07      1.07
                         2018 年 6 月 17 日
                        2015 年 6 月 18 日至
 王弘宇          监事                          0       4.89      4.89
                         2018 年 6 月 17 日
                        2015 年 6 月 18 日至
  黄欣           监事                          0     14.58      14.58
                         2018 年 6 月 17 日
  David
 Guowei                 2015 年 6 月 18 日至
                 董事                          0         0          0
Wang(王国               2018 年 6 月 17 日
  玮)
                        2015 年 6 月 18 日至
 朱明华          董事                          0         0          0
                         2018 年 6 月 17 日
                        2015 年 6 月 18 日至
 周雪林          董事                          0         0          0
                         2018 年 6 月 17 日
                        2017 年 4 月 6 日至
  蔡宁           董事                          0         0          0
                        2018 年 6 月 17 日
                        2015 年 6 月 18 日至
 辛少华          监事                          0         0          0
                         2018 年 6 月 17 日
          合计                                 0   2,099.80   2,099.80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

    公司控股股东为前瞻投资。

    注册号:1521644


                                         29
    商业登记证号:53198165-000-10-16-1

    成立日期:2010 年 10 月 29 日

    已发行股份:10,000 元港币

    住所:香港上环永乐街 177 号永德商业中心 12 楼 9 室

    现任董事:LI-MOU ZHENG(郑立谋)

    企业类型:有限公司

    主营业务:前瞻投资的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无对外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前瞻投资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元港币)     持股比例(%)
   1            LI-MOU ZHENG(郑立谋)                 8,464.00          84.64%
   2              FRANK RON ZHENG                      1,536.00          15.36%
                   合计                               10,000.00         100.00%

    前瞻投资最近一年一期的财务数据如下(经香港康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单位:万港元
         项目                             2016.12.31/2016 年度
         总资产                                                          2,431.01
         净资产                                                             -8.64
         净利润                                                             -2.96

    (二)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 LI-MOU ZHENG(郑立谋)。LI-MOU ZHENG(郑立
谋),男,博士学历,美国籍,护照号码为 42207XXXX,公司创始人,现任公
司董事长、总经理。

    (三)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公司实际控制人 LI-MOU ZHENG(郑立谋)
除控制公司控股股东前瞻投资并通过其间接控制公司外,无其他控制的企业。

   四、本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30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东总数为 40,009 人,其中,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如下:

                                                  发行后股本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股数(万股)             比例
 1                  前瞻投资                     1,886.76                 23.58%

 2                  厦门屹祥                       759.30                  9.49%

 3                  厦门科英                       703.14                  8.79%

 4                 龙岩鑫莲鑫                      652.20                  8.15%

 5                OrbiMedAsia                      528.42                  6.61%

 6                厦门龙柏宏信                     389.94                  4.87%

 7                   QM18                          297.84                  3.72%

 8                 厦门润鼎盛                      292.74                  3.66%

 9                苏州启明创智                     243.66                  3.05%

 10                厦门德惠盛                      197.34                  2.47%

                      合计                       5,951.34                 74.39%




                                     31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2,000 万股,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 2,000 万股,
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0%。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13.86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17.24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6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
前的总股数计算);

    2、22.99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6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
后的总股数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本次发行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方
式。网上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 2,000 万股,中签率为 0.0147584756%,网上投资
者有效申购倍数为 6,775.76755 倍。本次网上发行余股 23,178 股,全部由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包销。

    四、募集资金总额和净额:募集资金总额为 27,72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2,997.00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4,723.00 万元。立信所已于 2017 年 7 月 28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
[2017]第 ZA15691 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2,997.00 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项   目                             金额(万元)
                 承销保荐费                                          2,500.00
                 审计验资费                                           150.00
                   律师费                                              63.00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270.00
          发行手续及材料印刷费用等                                     14.00
                  合   计                                            2,997.00

    每股发行费用 1.50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32
   六、募集资金净额:24,723.00 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6.94 元(按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0.60 元(按公司 2016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33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 2014 年、2015 年、2016 年的财务数据已经立信所审计,并出
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编号为信会师报字[2017]第 ZA10122 号)。以
上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
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发行人 2017 年 1-6 月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立信对发行人 2017 年 1-6 月财务
报告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
ZA15569 号)。投资者欲了解经审阅的财务信息,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九
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四、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主要
信息及经营状况”。

    根据公司当前业务开展情况、经营计划,并考虑上市发行支出等,2017 年
1-9 月预计收入 2.28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25.97%。2017 年 1-9 月归属母公司
净利润为 0.55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5.05%。2017 年 1-9 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母公司净利润为 0.48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28.75%。

    上述业绩变化测算,系公司的初步估算,并不构成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若
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估算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
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34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
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7 年 7 月 20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至本上市
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
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
变化等);

    (三)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发行人资金未被关联人非经营
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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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三)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四)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1 层

    (五)电话:010-6083 3640

    (六)传真:010-6083 3619

    (七)保荐代表人:徐峰、程杰

    (八)联系人:股票资本市场部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已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出具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上市保荐书》。

    中信证券认为,艾德生物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艾德生物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中信
证券愿意推荐艾德生物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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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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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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