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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艾德生物: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7年9月)2017-09-26  

						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

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

《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

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度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

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证券事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

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内容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

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年报披露中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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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

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

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三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和处理程序


     第七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

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

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的 10%以上;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的 10%以上;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的 10%以上;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但因会计政策调整导致的

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

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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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报告进行审计。

     第九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

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

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

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

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

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四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其他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

的内容与格式》要求披露或处理有差错、遗漏且导致监管部门对公司进行处罚;

     (二)其他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

的内容与格式》要求披露或处理有差错、遗漏导致公司财务数据需要进行重大会计差错处理,

进行道歉公告或被监管部门处罚的。

     (三)其他董事会认定的作为公司内部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标准。

     第十二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

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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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应披露而未披露或披露时间滞后,且情节严重的。

       第十三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二)应披露而未披露或披露时间滞后,且情节严重的。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

告。

       第十五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

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责任的追究


       第十六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6、经济处罚;

       7、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故意隐瞒、销毁有关事实证据,或故意给调查工作制造困难的;

       4、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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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积极主动配合监管机构或公司对有关事件进行调查的;

     4、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5、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应参照本制

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执行。若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抵触,以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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