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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岱勒新材:关于收到长沙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2018-06-22  

						  证券代码:300700       证券简称:岱勒新材       公告编号:2018-038 号



                 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长沙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长沙市
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的《长沙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环法[2018]46 号、长环法[2018]47 号)。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处罚情况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长环法[2018]46 号)主要内容
    2018 年 3 月 8 日,长沙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我司成城车间(租赁厂
房)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车间厂房外西侧靠南、北以及厂房外东侧有 3
根塑料管道穿过车间外墙连接厂房外雨水沟,最终汇入园区污水管网。根据《湖
南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之
规定认定为私设暗管。
     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
并参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8 号)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鉴
于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等情况,经案审会研究决定,对公司上述违法行
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公司应于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
至指定账户。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长环法[2018]47 号)主要内容
    2018 年 3 月 15 日,长沙市环境监察支队对我司成城车间(租赁厂房)现场
执法检查,发现成城车间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
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
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市环保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并
参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8 号)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
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等情况,经案审会研究决定,对公司上述违法行为
作出如下处罚: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投
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对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公司应于接到本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
    如不服以上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
保护厅或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
院起诉。
    二、本次处罚对公司的影响
    以上事件发生后,公司始终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并将以此为戒,进一
步提高环保意识,加强内部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也采取了极有力
的措施加强对环保的控制和监督,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本次处罚未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也未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
就以上事项向投资者表示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