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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九典制药: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1-22  

						证券代码:300705             证券简称:九典制药       公告编号:2017-023


                          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
    (二)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11 月 22 日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22 日
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21 日
15:00 至 2017 年 11 月 22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长沙市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健康大
道1号)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志宏先生
    (六)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4人,代表88,118,00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963%。
    ①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2人,代表88,000,00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74.9957%。
    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人,代表11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006%。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2
人,代表11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
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88,00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72%;反对 117,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75%;反对 11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15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88,00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72%;反对 117,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88,00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72%;反对 117,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75%;反对 11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15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88,00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72%;反对 117,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志怡、徐樱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