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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威唐工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17年11月)2017-11-24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工作,加强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有效传递、归集和管理,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
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无锡威唐工业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及下属
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信息
向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以下人员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方针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或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
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
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五)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六)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七)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八)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二)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二十四)公司盈利预测;
    (二十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
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信息披
露工作的具体协调。公司证券法务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专门机构,公司各职能部门主
要负责人、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负责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
资料负直接责任。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本制度第五条所列重要事项发生或拟发
生时,应当在第一时间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履行报告义务,并同时将与重
大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供的 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包括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
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重要事项所涉及的协议书或意向书(如有);
    (三)重要事项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或法律文书(如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有)。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
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八条 内部信息报告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与拟报告信息相
关的文件、资料的义务,并将相关信息及文件、资料通知或送达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公司章程》等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公司董事会
秘书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条 发生上述应上报信息而未能及时上报的,公司将追究内部信息报告责任人的责任;
已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该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报告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内部信息报告责任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
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内部信息报告责任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内部信息报告责任人 给予相应的处分,并且可
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 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重大误
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内部信息报告责任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 24 小时
内。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及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