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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欣锐科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3-06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三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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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

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

接受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

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经于2020年2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

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

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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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于 2020 年 3 月 6 日(周五)下午 14:30 在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 1001 号南山

智园 C1 栋 14 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3 月 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0 年 3 月 6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

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资格
    1.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46,500,02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40.6070%。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人,代表股份 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

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 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1)公司董事;(2)公司监事;(3)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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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秘书;(4)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5)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3 月 6 日下午 14:30 开始。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议案进行了书面投

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向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总部和研发中心一体办公的需求,提高公司办公效率,公司总

部地址搬迁至研发中心,并将公司注册地址变更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
道塘岭路 1 号金骐智谷大厦 5 楼。

    表决结果:46,500,02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上述议案适用特别决议程序,经表决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

的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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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注册地址变更,需修订公司章程相应内容。同时,为了更好维护中小股

东及其他股东的权益,同意将《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的内容:“股东大会选举、

更换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更换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

投票制”,修改为:“股东大会选举、更换董事和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实施规则由公司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表决结果:46,500,02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上述议案适用特别决议程序,经表决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

的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3. 审议《关于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公司拟采用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制定,由股东大

会批准。

    表决结果:46,500,02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上述议案适用普通决议程序,经表决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

的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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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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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廖春兰


                                               经办律师:
                                                            胡永胜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