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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浦发银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2016-12-0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以下简

称“《指引》”)、《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的,适用本

办法。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三条   本行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

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本行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

露。

    第四条   本行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

                                 1
《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

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本行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五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行已采取合理预防措施,将该信息保密;

    (二)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三)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四)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流程



    第六条   本行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滥用

暂缓、豁免流程,规避依法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本行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

露,任何获悉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应当切实履行信息保密

义务。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事务。

    第九条   董监事会办公室作为本行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机构,接

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披露的具体事

务。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2
向董监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通报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

时,认为该等信息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向董监事会办公室

提交填写完整并签章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申请表》(附件),说明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容、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以

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书面保密承诺情况。

    申请时还应提交董监事会办公室为核查所要求的其他必要相关

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

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申请人应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由董监事会办公室登记后,

提交董事会秘书审定,并经董事长审核同意。

    登记的事项一般应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二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不再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时,本行相关部门

应及时核实情况,并通知董监事会办公室及时对外披露:

                               3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

    (三)因未披露相关信息,造成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

生异常波动的。

    于本条(二)情形下,除披露相关信息外,还应披露此前暂缓与

豁免披露的事由、本行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三条     董监事会办公室应妥善保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

项的相关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释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本行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

高级管理人员,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本行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

员和部门。

    (二)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

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三)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

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

                               4
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十五条     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适用《股票上市规则》、

《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以及本行其他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办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

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董监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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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附件: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申请表

申请类型                       □ 信息披露暂缓                            □ 信息披露豁免
申请机构(部门)/申请人                                                   联系人及电话
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内容                                                暂缓披露的期限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可另附页)
及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机构(部门)/申请人承诺对申请表填写内容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申请机构(部门)/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审定意见:                                         董事长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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