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拟提交公司八届八次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本着独立、审慎原则,认真审阅了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就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合宁高速公路四改八扩建工程水泥 采购招标项目(HNSN-02 合同包)合同变更合同主体的议案》发表 以下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我们一致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是为完成合宁高速公路改扩建 工程施工任务产生,补充协议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达成,变更事项仅涉 及合同主体变更,合同内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中 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基于以上判断,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 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江一帆、姜军、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