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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日照港: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7-12-28  

						日照港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接受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本所郭彦律师、王松律师参加了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所做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或股东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已得到公司的书
面确认,即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完整、有效的,
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7 年 12 月 11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开 2017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并于 2017 年 12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告了《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会议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主要议程、参加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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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做出了通知。
     2017 年 12 月 27 日,本次股东大会按前述会议通知、提示公告的时间、地
点召开,并完成了公告所列明的议程。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建波先生主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股份 1,613,940,95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2.47%,均为 2017 年 12 月 2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代表股份
1,571,387,21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1.09%。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人数 7 人,代表股份 42,553,73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8%。
      3.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
议,本所律师见证了会议。
      4.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确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依照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审议了如下议案:
      1.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 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 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 关于与山东港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累计发生关联交易事项
          的议案
     经本所审查,上述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现场会议中,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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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
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份通过
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
股东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计票在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及本所律师的监
督下进行,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全部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及议案的通过符合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本所认为,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现场会议
的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和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做出的
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