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重工:独立董事意见2017-04-19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以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
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
则,现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行为,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
务成本,从而为公司及股东创造更大的效益;根据募投项目的进度,
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会受到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的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下承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之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苏 子 孟
许 定 波
唐 涯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