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重工:独立董事意见2017-06-08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我们作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1、《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公司因激励人员离职原因,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6 年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 董事会审议
程序合法、合规;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项议案,并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之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苏 子 孟
许 定 波
唐 涯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