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重工: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06-30
证券代码:600031 证券简称:三一重工 公告编号:2017-041
转债代码:110032 转债简称:三一转债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后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3090 号文核准,三
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三一重工”)于 2016
年 1 月 4 日公开发行 4,5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
发行总额 450,000 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其他
交易费用共计人民币 4765.90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45,234.1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6 年 1 月 8 日足额到账,瑞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2016]4838003 号验资
报告。
截至 2017 年 5 月 31 日,以上述募集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金额累计为 18.60 亿元(未经审计,下同),以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 12 亿元,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 14.29 亿元(募集资金净额
加上利息并扣除相应手续费后)。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2017 年 3 月 6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 2017
年 3 月 30 日召开的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公司将 2016 年公开发行可
转换债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巴西产业园建设项目(一期)”变更
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海外市场挖掘机研发与服务项目”、军工“512
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8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
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7 年 6 月
29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星沙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签署
了关于军工“512 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
述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
异。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
号为 78730188000113232,截止 2017 年 4 月 27 日,专户余额为 0 元。
四、《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轻型高机动防雷装甲车项目、智能化特种
保障平台项目、军民两用系留装备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
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
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
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睿、钱伟琛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
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3 个工作日内及时
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
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
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
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
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
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
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
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
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