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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一重工: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09-01  

						证券代码:600031     证券简称:三一重工     公告编号:2017-064
转债代码:110032     转债简称:三一转债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后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3090 号文核准,三

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三一重工”)于 2016

年 1 月 4 日公开发行 4,5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

发行总额 450,000 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其

他交易费用共计人民币 4,765.90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45,234.1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6 年 1 月 8 日足额到账,瑞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2016]4838003 号验资

报告。

    截至 2017 年 7 月 31 日,以上述募集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金额累计为 19.12 亿元(未经审计,下同),以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 12 亿元,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 13.86 亿元(募集资金净额

加上利息并扣除相应手续费后)。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2017 年 3 月 6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 2017

年 3 月 30 日召开的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公司将 2016 年公开发行可转

换债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巴西产业园建设项目(一期)”变更为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海外市场挖掘机研发与服务项目”、军工“512

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8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

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7 年 8 月

31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三一重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一重机”)、

上海三一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三一重机”)分别开户

银行交、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签署了关

于“一带一路挖掘机研发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三一重机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开设了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账号为 548270145526,截止 2017 年 8 月 31 日,专户余

额为 0 万元。

    上海三一重机已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开设了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310069037018800021754,截止 2017 年 8

月 31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
    上述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

重大差异。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三一重机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

要内容

    甲方:三一重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该专户仅用于一带一路挖掘机研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

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

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
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睿、鲍丹丹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

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3 个工作日内及时

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

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

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

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

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

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

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

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

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二)上海三一重机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的主要内容

    甲方:上海三一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该专户仅用于一带一路挖掘机研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

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

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

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睿、鲍丹丹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

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3 个工作日内及时

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

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

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

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

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

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

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

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

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