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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一重工: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公告2017-12-28  

						证券代码:600031      证券简称:三一重工       公告编号:2017-102
转债代码:110032      转债简称:三一转债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18 年 1 月 3 日
     可转债除息日:2018 年 1 月 4 日
     可转债兑息日:2018 年 1 月 10 日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6年1月4

日发行的45亿元人民币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将于2018年1

月10日支付2017年1月4日至2018年1月3日期间的利息。根据《三一重工股份有限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

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三一转债

     3、债券代码:110032

     4、证券类型: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债。该

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5、发行规模:本次拟发行的可转债总额为人民币45亿元。
                                                                     1
     6、发行数量:4500万张(450万手)

     7、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按面

值发行。

     8、可转债基本情况:

   (1)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2016年1

月4日至2022年1月3日。

   (2)票面利率:第一年为0.2%、第二年为0.5%、第三年为1.0%、第四年为1.5%、

第五年为1.6%、第六年为2.0%。

   (3)债券到期偿还: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以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的106%(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兑

付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4)付息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

日为本可转债发行首日,即2016年1月4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

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每年的付息债权

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发行人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

支付当年利息。

   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发行人股票的可转

债,发行人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可转债持有

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5)初始转股价格:7.50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前二十个交

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高者)。

   (6)转股起止日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

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16年7月4日至2022年1月3日止)。

   (7)信用评级:AA+。

   (8)信用评级机构: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9)担保事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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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

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本计息

年度面利率为0.5%(含税),既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50元

人民币(含税)。

    三、债权登记日和债券付息日

    1、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18年1月3日

    2、可转债除息日:2018年1月4日

    3、可转债兑息日:2018年1月10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8年1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全体“三一转债”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1、公司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

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息资金划入中

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

兑息服务,后续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前的第二个交易日的16:00时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

划拨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

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

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

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5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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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0.40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

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

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

点自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

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50元人民币(含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

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

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公司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

得税,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

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8号三一产业园

    联系人:周利凯

    联系电话:010-6073 8888

    传真:010-6073 8868

    2、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联系人:殷雄

    联系电话:010-6083 8888

    传真:010-6083 6029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4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特此公告。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