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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一重工: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12-29  

						证券代码:600031     证券简称:三一重工     公告编号:2017-107
转债代码:110032     转债简称:三一转债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后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3090 号文核准,三

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三一重工”)于 2016

年 1 月 4 日公开发行 4,5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

发行总额 450,000 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其

他交易费用共计人民币 4,765.90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45,234.1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6 年 1 月 8 日足额到账,瑞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2016]4838003 号验资

报告。

    截至 2017 年 10 月 31 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募集资金投入

的金额累计为 21.00 亿元(未经审计,下同);尚未使用募集资金总

额为 24.10 亿元(募集资金净额加上利息并扣除相应手续费后),其

中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12 亿元,专户内募集资金余额为 12.10
亿元。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2017 年 11 月 21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

2017 年 12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公司将 2016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建筑工业化研发项目

(一期)”的实施主体由全资子公司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变更为全

资子公司湖南三一快而居住宅工业有限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22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变更部分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

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7 年 12 月

26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三一快而居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甲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以下简称“乙

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签署了关于“建筑工业化研发项目(一期)”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

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为 1901023029200220047,截止 2017 年 12 月 22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建筑工业化相关设备及住宅技术研发、

试验检测、工业化建筑设计、pc 构件生产和装配式建筑施工项目等

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

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

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

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

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睿、鲍丹丹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

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 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

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 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3 个工作日内及

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

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

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

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

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

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

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
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

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

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

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