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拟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在三一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存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事前 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在存款利率公允的前提下在关联方三一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开展 存款业务,符合国家政策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 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经全 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同意将《关于在三一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存款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苏 子 孟 许 定 波 唐 涯 马 光 远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