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 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对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该事项 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侵害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该现金管理计划表示同意。 独立董事:彭中天、罗玫、邓峰、孔炯、刘华 2018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