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阅读 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有关资料,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关 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 案》,我们对韩霁凯先生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阅,认为韩霁凯先 生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了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 理能力,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依照《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履行了聘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相应程序。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韩霁凯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签名): 孔炯 陶鸣成 张恒 崔也光 崔欣 2019 年 7 月 19 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