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通: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2017-08-23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的规定,我们作为中国联合网络通
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
审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议案及其附件后,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在扣除相关发
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以依法合规且取得中国联合网络通信
(香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红筹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同意的方式投入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运营公
司”),最终由联通运营公司用于“4G 能力提升项目”,“5G 组网技术
验证、相关业务使能及网络试商用建设项目”和“创新业务建设项目”。
(一)交易概述
1
为前述募集资金使用之目的,相关交易将按照以下步骤实施:
(1)本公司拟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
集团”)按照各自持有中国联通(BVI)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 BVI 公
司”)股权的比例增资联通 BVI 公司。为此,公司与联通集团拟以不超
过美元 112,548.41 元/股的等值人民币价格(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为 1:
6.6597),按照各自持有联通 BVI 公司股权的比例,分别认购联通 BVI
公司发行的 82,096 股普通股股份和 17,904 股普通股股份(在监管部门
同意的情况下,均以人民币支付);
(2)联通 BVI 公司拟以本公司和联通集团注入的资金认购联通红
筹公司配售的股份。联通 BVI 公司以港币 13.24 元/股的等值人民币
价格(港币兑人民币汇率为 1:0.85117),认购联通红筹公司发行的不
超过 6,651,043,262 股普通股股份(在监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以人民
币支付);联通红筹公司拟以向联通 BVI 公司配售股份获得的资金,
全部用于增资联通红筹公司全资拥有的联通运营公司。
如果前述交易因任何原因无法实施,公司将根据本公司股东大会
批准的其他债权或股权方式将募集资金最终投入联通运营公司。
(二)前述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联通集团持有公司 62.74%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规则》”),联通集团是本公司
的关联法人。此外,联通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中国联通集团(BVI)有限
公司持有联通红筹公司 33.75%的股权。
2
就前述第(1)步交易和第(2)步交易,联通集团与本公司构成《上
市规则》第 10.1.1 条第(七)项所述“共同投资”行为,并且交易完成后
本公司与联通集团在联通红筹公司、联通运营公司的相对权益比例与
本公司和联通集团的现金出资金额的比例发生了变化,因此上述交易
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在上述交易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时,联
通集团及其关联方将回避表决。
二、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定价以市场价格为定价基准,切实
可行、程序合规、价格合理,遵循公允、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
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
利益。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可该项关联交易,并同意将上述议
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运用实施安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募集资金运用实施安排
相关事宜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
依据充分。
四、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定价以市场价格为定价基准,切实
可行、程序合规、价格合理,遵循公允、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
3
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
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相关
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
(此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吕廷杰
独立董事:陈永宏
独立董事:李红滨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