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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联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18-02-12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工 作 细 则



 经 2018 年 2 月 9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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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组织、职责及
工作程序,选拔合资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
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并应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及本规则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公司监事
会的监督。
   第四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含义与《公司章程》
中该等名词含义相同。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由至少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占多数,人数及变更调整由董事会确定。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提名委员
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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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任命和
 解聘。
        第九条     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任期
 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委员职
 责。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研究讨论董事会架构、人数和构成(包括技能、知识
和经验方面),并为适应公司的战略对董事会的变化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初步审
查并提出建议;
   (五)受理《公司章程》规定有提名权的提名人提出的候选
人议案;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上交所上市规则规定及董事会授权
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表决通
 过的提案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的,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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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应提供提名委员会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经
费和其他资源。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如有需要,应寻求独立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会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当有两名以
上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提名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会议。
    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代为履
行职责。
    提名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
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委员。非直接送
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提名委员会主任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提名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
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
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
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提名委员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
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提名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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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达明确的意见,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也可以采取投票表决方
式。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
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
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不能接受超过两名委员的委
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委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及其他人员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负责日常
工作的人员或机构妥善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
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
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
细则的规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履职过程中触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事项,公司须及时披
露该等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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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
“不足”不含本数。除非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
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公司董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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