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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厦门象屿: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8-11-20  

						       证券代码:600057       证券简称:厦门象屿          公告编号:临 2018-084 号
       债券代码:143295       债券简称:17 象屿 01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新公司法的修订内容,对《公司章程》中部分内容进行更新,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9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如下:
                  现行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三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    第三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2)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4)股东因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票的公司债券;
活动。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应当依照《证券法》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项至     第三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
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三十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议;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且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方式进行。
    公司依照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        公司依照第三十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
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使下列职权: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二)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三)、(五)、
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以及
                                               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     第一百三十六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会议应
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    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过半数通过。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sse.com.cn)。
            上述修订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特此公告。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