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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保千:内部控制制度2019-03-26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本制度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控制,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
制基本规范》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以及全
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第三条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
     (一)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贯彻执行内部规章。
     (二)防范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
     (三)保障公司资产安全。
     (四)确保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披露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
     (五)提高公司经营效率。
     (六)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全过程,覆盖公
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有效性原则。公司内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公司
全体人员应当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三)独立性原则。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部门独立于公司其他部门,并设立
直接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渠道。
     (四)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公司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
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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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
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六)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
现有效控制。
     第五条 公司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内部环境,是指公司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机构
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公司文化等。
     (二)目标设定,是指董事会和管理层根据公司的风险偏好设定控制目标。
     (三)风险评估,是指公司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
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四)风险管理策略选择,是指董事会和管理层根据公司风险承受能力和风
险偏好选择风险管理策略。
     (五)控制活动,是指公司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
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六)信息与沟通,信息与沟通是指公司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
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公司内部、公司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
     (七)内部监督,是指公司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及时加以改进。


                                     第二章 内部环境


     第六条 公司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
构和议事规则,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
分工和制衡机制。
     (一)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企业经营方针、筹资、投资、
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的表决权;
     (二)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企业的经营决策权;
     (三)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监督董事会、经理层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依
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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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经理层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事项,
主持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
     (五)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设置部门、投资并管理子公司。公司对子公司
实施预算管理和监控管理,子公司负责各自的具体经营管理工作。
     第七条 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
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管理层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第八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公司内部控
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
他相关事宜等。
     第九条 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使全体员工掌握内部机构设置、岗位职责、
业务流程等情况,明确权责分配,正确行使职权。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
工作的独立性。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结合内部审计工作,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
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按照企业内部
审计工作程序进行报告;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有权直接向董
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的人力资源政策。 人力资
源政策包括下列内容:
     (一)员工的聘用、培训、劳动关系的终止与解除;
     (二)员工的薪酬、考核、晋升与奖惩;
     (三)关键岗位员工的强制休假制度和定期岗位轮换制度;
     (四)掌握重要商业秘密的员工离岗的限制性规定;
     (五)有关人力资源管理的其他政策。
     第十二条 公司将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胜任能力作为选拔和聘用员工的重要
标准,切实加强员工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升员工素质。
     第十三条 公司须加强文化建设,培训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树
立现代管理观念,强化风险意识。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文
化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公司员工应当遵守员工行为守则,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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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须加强法制教育,增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员
工的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监督,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和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制度。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设定的控制目标,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相关信息,
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六条 公司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准确识别与实现控制目标相关的内部风
险和外部风险,确定相应的风险承受度。
     第十七条 公司识别内部风险,重点关注下列因素:
     (一)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操守、员工专业胜任能力等人
力资源因素;
     (二)组织机构、经营方式、资产管理、业务流程等管理因素;
     (三)研究开发、技术投入、信息技术运用等自主创新因素;
     (四)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财务因素;
     (五)营运安全、员工健康、环境保护等安全环保因素;
     (六)其他有关内部风险因素。
     第十八条 公司识别外部风险,重点关注下列因素:
     (一)经济形势、产业政策、融资环境、市场竞争、资源供给等经济因素;
     (二)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等法律因素;
     (三)安全稳定、文化传统、社会信用、教育水平、消费者行为等社会因素;
     (四)技术进步、工艺改进等科学技术因素;
     (五)自然灾害、环境状况等自然环境因素;
     (六)其他有关外部风险因素。
     第十九条 公司应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
其影响程度等,对识别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排序,确定关注重点和优先控制的风险。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结合风险承受度,权衡风险与收益,
确定风险应对策略。公司应当合理分析、准确掌握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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键岗位员工的风险偏好,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避免因个人风险偏好给公司经营
带来重大损失。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
等风险应对策略,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结合不同发展阶段和业务拓展情况,持续收集与风险
变化相关的信息,进行风险识别和风险分析,及时调整风险应对策略。


                                     第四章 控制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结合风险评估结果,通过自动控制与手工控制、预防性控
制与检查性控制相结合的方法,运用系统内及系统外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系统
内与系统外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
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控制措施,将风
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第二十四条 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是指公司全面系统地分析、梳理业务流程
中所涉及的不相容职务,实施相应的系统及系统外分离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
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五条 授权审批控制是指公司根据常规授权和特别授权的规定,明确
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应
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会计系统控制是指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加
强会计基础工作,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保证会
计资料真实完整。公司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从业人员。
     第二十七条 财产保护控制是指公司建立财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
采取财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财产安全。公司须
严格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和处置财产。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实施系统的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明确各预算责任主体在预
算管理中的职责权限,规范预算的编制、审核和执行程序,强化预算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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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运营情况及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制度,经营层应当综合
运用生产、采购、销售、投资、筹资、财务等方面的信息,定期开展运营情况分
析,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加以改进。
     第三十条 公司建立和实施绩效考评制度,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对公司
内部各预算责任主体和全体员工的业绩进行定期考核和客观评价,将考评结果作
为确定员工薪酬以及职务晋升、评优、降级、调岗、辞退等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公司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明确风
险预警标准,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或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员、
规范处置程序,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活动涵盖公司所有的营运环节,包括但不限于:
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质量管理、项目管理、资产管理、投资与
并购、预算管理、资金管理、担保、税务管理、财务报告与信息披露、成本费用
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及公司层面管理等。
     第三十三条 销售与收款流程:包括系统内、外的销售政策维护、客户资质
与信用管理、销售价格管理、订单处理、出运通知、销售发票、确认收入及应收
账款、收到现款及其会计记录等。
     第三十四条 采购与付款流程:包括系统内外的采购品种计划、供应商选择
与评估、供应商资质管理、采购价格管理、采购申请、采购订单、验收入库或处
理退货、记录应付账款、付款申请核准、支付现款及其会计记录等。
     第三十五条 存货管理流程:包括安全库存、库存周转、物流管理、退货、
换货管理、进出流转日常管理及盘点管理等。
     第三十六条 质量管理流程:包括经营品种资料审核、供应商资质审核、出
入库管理、物流、客户资质审核等。
     第三十七条 项目管理流程:包括项目职责分工与授权管理、项目决策控制、
项目概预算控制、项目价款支付与工程实施控制、项目竣工决算控制等。
     第三十八条 资产管理流程: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自建、购置、
处置、维护、保管与记录等。
     第三十九条 投资与并购管理流程:包括选择并购目标、评估投资回报、开
展尽职调查、签署合作协议、整合并购对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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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预算管理流程:预算政策制定、预算编制、预算分解、预算跟踪
分析、预算控制、预算考核等。
     第四十一条 资金管理流程:包括筹资计划拟定、筹资计划审批、筹资计划
实施、筹资协议签署、筹资偿付、筹资合同管理,以及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控制、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等。
     第四十二条 担保管理流程:包括担保计划拟定与审批、担保申请与执行、
担保记录与期后跟踪、监控、担保期满管理、担保执行分析等。
     第四十三条 税务管理流程:包括税务筹划、发票管理、税务计算与分析、
纳税申报与缴纳、汇算清缴等。
     第四十四条 财务报告与信息披露流程:包括会计核算方法、会计科目维护、
会计凭证管理、财务报告与披露、关联交易、会计资料管理等。
     第四十五条 成本费用管理流程:包括成本费用预算控制、成本费用执行控
制、成本费用核算、成本费用分析与考核控制等。
     第四十六条 人力资源管理流程:包括人力资源预算管理、人事及信息管理、
薪酬管理、绩效管理、培训与发展管理等。
     第四十七条 信息系统管理流程:包括信息战略与规划、信息组织架构与职
责分工、信息风险评估和监控、信息项目新建和信息系统更新、信息访问安全、
计算机日常维护和硬件管理等。
     第四十八条 公司层面管理流程:包括董事会监督、审计委员会监督、反舞
弊机制、内部审计、权责分配与授权、子公司控制、重大风险预警与突发应对等。


                             第五章 专项风险的内部控制


                    一、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风险控制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制定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并
在充分考虑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股本结构、业务特征等的基础上,督促其建
立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十条 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包括下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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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法建立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架构,确定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章程的主要条款,选任董事、监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二)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协调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
险管理策略,督促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据以制定相关业务经营计划、风险管
理程序。
     (三)制定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预算考核与激励约束制度。
     (四)制定母子公司业务竞争、关联交易等方面的政策及程序。
     (五)制定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制度。重大事项包
括但不限于:发展计划及预算、重大投资、收购(处置)资产、对外担保、重大
筹融资等。
     (六)定期取得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月度财务报告和管理报告,并根据
相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
     第五十一条 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实施定期内部审计,并对内部控制
制度的实施及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评价。
     第五十二条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参照本
制度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二、对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五十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
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按关联交易制度规定,执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管
理层对关联交易事项审批权限、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程序和回避表决的要求。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确定公司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公
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
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
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五十六条 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前条所述相
关人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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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
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
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
及见证律师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五十八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
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
择交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遵循《上市规则》的要求以及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
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
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五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
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
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
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
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三、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六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
制担保风险。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对外担保制度》中关于担保事
项的审批权限,以及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
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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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不含公司全资子公司)
提供反担保,被担保人为公司非全资子公司的,原则上要求该非全资子公司的其
他股东依照持股比例提供反担保。公司应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
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六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
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
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
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
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
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
一年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
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
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
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六十九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
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七十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为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
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七十一条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将担保方案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后,再由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定并实
施。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时应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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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应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遵
守承诺,注重使用效益。
     第七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执行募集资金存储、审批、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规定。
     第七十四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管理流程,保证
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承诺或股东大会批准的用途使用,确保按
项目预算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七十五条 公司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出
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五、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第七十六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
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七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对
重大投资的审批权限以及相应的审议程序。
     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指定部门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
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
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七十九条 公司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
证等衍生产品投资的,应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
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衍生产品投资规模。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
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
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与程序。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
主要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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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二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
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
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
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制度》等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接待、网上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
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
度。因工作关系了解到相关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如信息不能保密或已经泄漏,公司应采取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对外披露的措施。
     第八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
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
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内部控制
     第八十六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
公司的资金和资产,公司不得将资金以下列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
其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十七条 公司按照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
及其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八十八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资金占用的行为,
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
得以前清后欠、期间发生、期末返还,通过非关联方占用资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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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其他方式变相占用资金。公司财务部和审计监察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
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
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八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
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九十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
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
失。当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
并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处分,对负有严重
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


                                     第六章 信息与沟通


     第九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信息与沟通制度,明确内部控制相关信息的收集、
处理和传递程序,建立明确的管理报告体系,确保信息及时沟通,促进内部控制
有效运行。
     第九十三条 公司对收集的各种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进行合理筛选、核对、
整合,提高信息的有用性。公司获得内部信息的方式是:财务会计资料、经营管
理资料、调研报告、专项信息、内部刊物、办公网络等渠道。公司获得外部信息
的方式是:行业协会组织、社会中介机构、业务往来单位、市场调查、来信来访、
网络媒体以及有关监管部门等渠道。
     第九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职能部门须将内部控制相关信息在公司内部管理
级次、责任单位、业务环节之间,以及公司与外部投资者、债权人、客户、供应
商、中介机构和监管部门等有关方面之间进行沟通和反馈。信息沟通过程中发现
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并加以解决。重要信息应当及时传递给董事会、监事会和
经营层。
     第九十五条 公司已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信息的集成与共享,充分发挥信息技
术在信息与沟通中的作用。公司加强对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访问与变更、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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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入与输出、文件储存与保管、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控制,保证信息系统安全稳定
运行。
     第九十六条 公司建立反舞弊机制,坚持惩防并举、重在预防的原则,明确
反舞弊工作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有关机构在反舞弊工作中的职责权限,规范
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处理、报告和补救程序。公司至少应当将下列情形作为
反舞弊工作的重点:
     (一)未经授权或者采取其他不法方式侵占、挪用公司资产,牟取不当利益;
     (二)在财务会计报告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等;
     (三)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
     (四)相关机构或人员串通舞弊。


                         第七章 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和披露


     第九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要定期检查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评估其执行的效果
和效率,并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公司审计部要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并将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
形成内部审计报告,向董事会和列席监事通报。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
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并抄报监事会,由公司董事
会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必要时要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依据内部审计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议
评估,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要对此报告发表意见。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如适用);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如适用);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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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制定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并
  作为评价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的依据。公司应将收购和出售资产、关联交易、从事
  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提供担保、募集资金使用、委托理财等重大
  事项作为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的必备事项。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
  阅检查监督部门提交的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第一百零一条 检查监督工作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
  存在的问题,须在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中据实反映,并在报告后进行追踪,
  以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                          重 大 缺 陷 定 量 标 重要缺陷定量标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准               准
潜在错报占利润总额的比重          错报≥3 %         0.6% ≤ 错 报 < 错报<0.6%
                                                   3 %
       (1.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2.1)重大缺陷:战略目标或关键业绩指标的设计或执行不合理,严重
  偏离且存在方向性错误,对战略目标的实现产生严重负面作用;导致重大财务损
  失,且财务损失长时间内不能恢复,或重大财务损失已威胁公司的生存;提交到
  监管机构及政府部门的财务报告完全达不到要求,并遭到严厉的处罚。
       (1.2.2)重要缺陷:战略目标或关键业绩指标执行不合理,严重偏离,对
  战略目标的实现产生明显的消极作用;导致严重的财务损失,且财务损失较长时
  间内不能恢复,或重大财务损失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提交到
  监管机构及政府部门的财务报告大部分不满足要求,并遭到较为严厉的处罚。
       (1.2.3)一般缺陷:对公司战略目标的最终实现造成阻碍,但是从中长期
  来看,这种阻碍的不良影响可以逐渐消除:导致一定程度的财务损失,且财务损
  失一段时间内不能恢复,或财务损失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提
  交到相关监管机构的财务报告部分不满足要求,并遭到一般处罚;公司存在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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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财务报告内控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2.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              重 大 缺 陷 定 量 标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准
直 接 财 产 损 失 金 损 失 ≥ 税 前 利 润 税前利润总额×0.6%≤ 损失 < 税前利润总额
额影响程度            总额×3%           损失<税前利润总额×3%   ×0.6%


       (2.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2.2.1)重大缺陷: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府政策、其他规范性
  文件,导中央级别监管机构的调查,并被限令行业退出、吊销营业执照、强制关
  闭等;对公司战略目标的最终实现造成严重阻碍,战略层面的指标或要求几乎全
  部不能完成。
       (2.2.2)重要缺陷: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府政策、其他规范性文件
  等,导致地方级别监管机构的调查,并责令停业整顿等;对公司战略目标的最终
  实现造成严重阻碍,战略目标中的关键指标难以完成。
       (2.2.3)一般缺陷: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府政策、其他规范性文件
  等,导致地方政府或监管机构 的调查,并被处以罚款或罚金; 对公司战略目标
  的最终实现造成阻碍,但是从中长期来看,这种阻碍的不良影响可以逐渐消除;
  或部分战略指标难以完成;公司存在的其他非财务报告内控缺陷。
       第一百零三条 检查、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将列为各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项目。对已发现的重大缺陷,追究相关单位或者责
  任人的责任。内部控制检查监督的工作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须根据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
  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或内
  部控制有关事项的说明。公司董事会依据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在审议年度财务
  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或内部控制有关事项的说明形
  成决议,并与年度报告同时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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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零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一百零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组织修改。
     第一百零七条 本制度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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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