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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信股份: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1-30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3 层 3306 室
                   电话: (86-10) 5809-1200 传真: (86-10) 5809-1251


                  关于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北京懋德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发表
法律意见。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
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18年1月9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18年1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
登《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根据本所
律师见证,现场会议于2018年1月29日下午14:30时在广东省清远市新城方正二街
一号自来水大厦 6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罗静女士主持;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月29日(星期一)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
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月29日(星期一)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
容一致,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证券账户卡、股东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在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上签
名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
65,300,0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9%。上述人员均为公司董事会确
定的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18年1月2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
 
     此外,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
统计结果及其相关明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0股,占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0%。
 
     以上两部分合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65,300,094股,占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28.39%。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与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下列议案:


     1、《关于公司出资参与设立太初投资控股(苏州)有限公司的议案》;
     2、《关于公司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的议案》;
     3、《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 《关于选举黄日雄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独立董事的议案》;




                                     3
    3.02 《关于选举陈海锋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独立董事的议案》。


    上述第3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就中小投资者(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不包括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
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在网络投票截止后合并统计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
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
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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