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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济堂:公司章程(2019年5月21日)2019-05-21  

						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19年5月21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范围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节    股东大会提案
        第四节    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第 六 章 总经理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第八章财务、会计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 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或分立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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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
和其它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股份制企业试点联审小组审核同意,以新体改(1993)
042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已按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
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第三条 公司于1997年4月3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00万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
的内资股为3000万股,于1997年6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XIN JIANG READY HEALTH INDUSTRY Co.,Ltd.
    第五条 公司法定住所为: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130号
    邮政编码:83002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3966.29万元。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性经营。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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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宗旨: 坚持和协、诚信、发展的经营理念,建立完善科
学的治理结构,保持稳定增长的经营业绩,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药品、
医疗器械(含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
生物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
方乳粉)、保健食品、保健品)批发兼零售。一般经营项目:医药、医疗、健康产
业领域的投资;日用品、化妆品、卫生材料的批发兼零售;物业管理;仓储服务、
房屋出租;家具、办公用品、百货、家电、机电的批发零售;进出口业务;项目投
资;房屋租赁”。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
股同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的A股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

                                     3
中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3000万股,成立时向发起人新疆
轻工业供销总公司、新疆和硕清水河农场供销公司、新疆啤酒厂发行400万股,占
公司可发行普通总数的40%。
    第二十条     公司总股本143966.29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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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证
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其任命决议的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并申请锁定。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5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6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的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7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应承担以下特别义务:
    (一)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对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谋取额外的利益;
    (二) 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
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
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三) 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
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四) 控股股东应支持公司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转换经营管理机制,
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职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收入分配能增能减、
有效激励的各项制度;
    (五)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
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六)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
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七) 控股股东不得占用、支配公司资产或干预公司对其资产的经营管理。
    (八) 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8
    (九)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
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
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十)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
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上述资产价值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前述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
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十五)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其他交易事项(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
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9
    ①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②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③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万元;
    ④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⑤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十六)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纯粹获益且无须支付对价的
事项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
上的关联交易;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公司纯粹获益且无须支付对
价的事项除外)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
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对公司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作出决议;
   (二十)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10
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或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
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以每次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为准。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
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原则上由董事会依法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11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12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合理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提案和通知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不包
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七)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13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
决权。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14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
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
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15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
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16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
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信息。公司不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的限制。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17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的方案;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公司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八)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九)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七)至(八)款所列事项时,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
   本条第(七)至(八)款所列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
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前述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
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五)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18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当公司控
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时,在选举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指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监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
决权,即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
序,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董事或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1)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
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2)提名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前将候选人名单及详细资料分别提交董事
会、监事会,由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核后,交董事会公告,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
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3)董事会应当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
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交易所备案,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4)对于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应当立即修改选举独立董事
的相关提案并公布,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但可作为董事候选人选
举为董事。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5)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将经审核和公告后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第八十二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
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19
    第八十五条 股东仅对股东大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
视为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
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
    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
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须同时征
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还应单独统计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权总数和表
决结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符合
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八十九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
组织点票。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20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
会议结束时立即就任。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
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21
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
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22
    第九十七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八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
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九十九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
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
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
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
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
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
份。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
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
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
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
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23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公司制订独立董事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董事会总人数
的三分之一,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占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总资产10%
以上30%以下的事项;上述资产价值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前
述购买、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
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九)在股东大会审批权限范围之外,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其他交易事项
(提供担保除外):
    ①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②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24
    ③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万元;
    ④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⑤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纯粹获益且无须支付对价的事项除
外)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低于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
以上、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
人发生的交易(公司纯粹获益且无须支付对价的事项除外)金额在30万元以上、低于
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05%以上、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八)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董事会可在职权范围内授权总经理决定及实
施上述第(八)至(十)项的有关交易事项。
    1、有利于公司的科学决策和快速反应;
    2、授权事项在董事会的决议范围内,且授权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25
    3、有关授权的决议已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批准;
    4、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
专业人士。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
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作为公司
章程的附件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对于本公司所投资企业中,可以或者应当由本公司所提名或委派的董事会成员及监
                                     26
事会成员,本公司拟指派或撤换上述人员时,本公司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投资企业发出有
关指派函或撤换函,上述函件应当由本公司的董事长及副董事长共同签署。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传真、
电话或口头通知,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2日。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会议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的表
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有特别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27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
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
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
以免除责任。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一至三名,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
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七条(四)~(六)关于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28
    第一百二十八条 经理每届任期三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解聘;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
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
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29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
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
连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建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
                                        30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
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
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1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
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
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
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32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
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
定性,并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具体分配预案由
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二)分配方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满足
条件的情况下,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三)公司利润分配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1)公司该年度实现盈利,且该年度末累计的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现金可满足正常生产经营的需求,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
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在上述条件同时满足时,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单一年度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
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2、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
                                    33
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 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
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
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提
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
营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和股
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应
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
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现金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五)对于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该年度末累计的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但未
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将向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六)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七)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
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
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需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
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34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
续聘。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并在
有关的报刊上予以披露。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
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
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35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者邮件方式送
出。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者邮件方式送
出。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在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
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
                                         36
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东大会依照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
    (三)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分立合同;
    (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
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
纸名称〗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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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
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
《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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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
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
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
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
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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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
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六条 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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