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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方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19-04-09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同方股份

    股票代码:600100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清华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 号院 8 号楼(科技大厦)A 座
25 层

    股份变动性质:减持




                       签署日期:2019 年 4 月 8 日




                                     1
                            特别提示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为便于投资者更好理解本次权益变动所涉信息披露内容,特做如下特别提示:

    清华控股与中核资本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同方股份 21%股份
转让给中核资本。

    本次权益变动前,清华控股直接持有同方股份 25.75%股份,并通过紫光集
团间接持有同方股份 2.35%的股份,在同方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同方股份总
股本的 28.10%。同方股份的控股股东为清华控股,同方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为教
育部。

    本次权益变动后,清华控股将直接持有同方股份 4.75%的股份,并通过紫光
集团间接持有同方股份 2.35%的股份,在同方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同方股份
总股本的 7.10%。中核资本持有同方股份 21%股份,同方股份的控股股东变更为
中核资本,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国务院国资委。

    因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审批流程较多,是否能够通过审批及审批周期均存在较
大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本次权益变动的审批风险。




                                    2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第 15 号》
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第 15 号》的规定,本报告书
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同方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
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
或减少其在同方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如下:

    1、2019 年 1 月 8 日,中核资本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
股份收购事项;

    2、2019 年 1 月 17 日,中核集团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
次股份收购事项;

    3、2019 年 4 月 3 日,清华控股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股
份转让事项;

    4、2019 年 4 月 3 日,清华大学经营资产管理委员会 2019 年第 4 次会议审
议通过本次股份转让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如下程序:

    1、清华控股就本次股份转让取得财政部批复;

    2、中核资本就本次股份收购取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复;

    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本次收购事项有关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的审查。

                                       3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
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
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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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特别提示 ...................................................... 2
目   录 ........................................................ 5
第一节   释义 .................................................. 6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7
第三节   持股目的 .............................................. 9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10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6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 17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8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 ......................................... 19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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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本报告书                   指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同方股份         指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方、
                           指   清华控股有限公司
清华控股
受让方、中核资本           指   中国核工业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清华控股有限公司与中国核工业集团资本控股有限
《股份转让协议》           指
                                公司关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清华控股与中核资本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持有
本次权益变动               指   的同方股份 21%股份转让给中核资本,导致清华控股
                                在同方股份中拥有的权益发生变动
目标股份                   指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清华控股拟向中核资本转
                                让其合法拥有的 622,418,780 股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
                                公司总股本的 21%)
紫光集团                   指   紫光集团有限公司
深投控                     指   深圳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中核集团                   指   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教育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财政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市国资委               指   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准则第 15 号》           指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本报告书中合计数与各加数之和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6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清华控股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清华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 号院 8 号楼(科技大厦)A 座 25 层
法定代表人             龙大伟
注册资本               250,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101985670J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期限               1992 年 8 月 26 日至 2022 年 8 月 25 日
控股股东名称           清华大学
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 号院 8 号楼(科技大厦)A 座 25 层
电话                   010-82150088
                       资产管理;资产受托管理;实业投资及管理;企业收购、兼并、
                       资产重组的策划;科技、经济及相关业务的咨询及人员培训;投
                       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
经营范围               术服务;高科技企业孵化。(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
                       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
                       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
                       营活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清华控股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
下:

                                                                     其他国家或
        姓名           职务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地区居留权
       龙大伟         董事长          男         中国       中国         无
       周立业        副董事长         男         中国       中国         无
       聂风华       董事、总裁        男         中国       中国         无
       金勤献          董事           男         中国       中国         无
        李勇           董事           男         中国       中国         无
       李艳和          董事           男         中国       中国         无
                                             7
    李志强          董事         男       中国         中国      无
    张红敏          董事         女       中国         中国      无
    谢德仁       监事会主席      男       中国         中国      无
     焦捷           监事         男       中国         中国      无
     李明           监事         男       中国         中国      无
    周艳华          监事         女       中国         中国      无
     范新          副总裁        男       中国         中国      无
    张文娟         副总裁        女       中国         中国      无
    李中祥         副总裁        男       中国         中国      无
     郑允          副总裁        男       中国         中国      无
    赵燕来         副总裁        男       中国         中国      无
    郑成武         副总裁        男       中国         中国      无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

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清华控股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直接持有股份数
量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如下:

    证券简称          股票代码            上市交易所          持股比例

    诚志股份           000990               深交所            11.76%




                                      8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要求,清华大学正在积极开展校属企业改革工作,聚焦
教学科研主业,提升高校治理水平,促进集中精力办学,实现内涵式发展。清华
控股转让同方股份的控股权,有助于更好地支持清华大学的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
将同方股份的控股权转让给中核资本,有利于促进双方的战略协同效应,实现强
强联合,推动产融结合以及科研成果市场化进程,拓展业务发展潜力,提升技术
水平,提高综合竞争实力,增强服务国家创新发展战略的能力,为中国高科技成
果的转化和产业化作出更大贡献。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

益的股份的计划

    清华控股已于 2018 年 10 月 25 日与深投控及紫光集团共同签署了《合作框
架协议》,拟向深投控转让紫光集团 36%股份。如股份转让完成,紫光集团的控
股股东将变更为深投控,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深圳市国资委,清华控股通过紫光
集团持有的同方股份的权益将减少,清华控股不再通过紫光集团持有同方股份的
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交易及上述有关紫光集团股份转让的事项以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的计划。若发生增持或处置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9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是:清华控股与中核资本于 2019 年 4 月 3 日签署《股
份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同方股份 622,418,78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1%)
转让给中核资本。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同方股份的控股股东由清华控股变更为
中核资本,实际控制人由教育部变更为国务院国资委。

    (一)权益变动前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清华控股直接持有同方股份 763,310,997 股股份(占同方
股份总股本的 25.75%),通过其控股子公司紫光集团间接持有同方股份
69,637,883 股(占同方股份总股本的 2.35%)。清华控股作为同方股份的控股股东,
直接或间接在同方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总数为 832,948,880 股,占同方股份总
股本的 28.10%。

    本次权益变动前,同方股份的产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10
    (二)权益变动后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直接持有同方股份 4.75%的股份,
并通过控股子公司紫光集团持有同方股份 2.35%的股份,不再是同方股份的控股
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后,同方股份的产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11
     二、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交易协议有关情况


    (一)《股份转让协议》

    1、签署主体

    清华控股与中核资本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中签署主体如下:

    甲方(转让方):清华控股

    乙方(受让方):中核资本

    2、签署时间

    2019 年 4 月 3 日

    3、转让标的

    转让标的为清华控股持有的同方股份 622,418,78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1%)。

    4、转让价款及支付交割安排

                                    12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第 3.1 条约定,双方同意,目标股份每股转让价格为
人民币 11.2465 元,本次股份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 7,000,032,809.27 元。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第 3.2 条约定,股份转让款的支付及交割安排如下:

    (1)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双方开立的共管账户支付股
份转让价款 30%的保证金。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前述保证金及
孳息均转为股份转让价款的首付款并在上述期限内双方办理完毕共管账户解付
及支付手续。为免疑义,双方确认,此处保证金并非股份转让价款,在其根据前
述约定转为股份转让价款之前所有权仍归属于乙方;

    (2)本协议第 4 条约定的付款前提条件全部获得满足或未满足部分全部被
乙方书面豁免或免除后 5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目标股份转让价款余额;

    (3)乙方向甲方支付完毕股份转让价款后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配合乙方
就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及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目标股份的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5、协议生效条件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第 16.1 条规定,《股份转让协议》自下述条件全部得
到满足之日起生效:
    (1)甲方本次股份转让已取得财政部批复;
    (2)乙方受让目标股份已取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复。

    6、终止条件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第 16.2 条规定,《股份转让协议》在交割日前因如下
情形被终止:
    (1)双方一致书面同意终止本协议;
    (2)一方实质性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另一方签署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
的,守约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单方解除本协议;
    (3)一方发生本协议第 13.2.1 条或第 13.3 条所列情形,另一方可根据本协
议的约定单方解除本协议。




                                     13
       (二)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决策、备案及审批程序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如下:

    1、2019 年 1 月 8 日,中核资本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
股份收购事项;

    2、2019 年 1 月 17 日,中核集团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
次股份收购事项;

    3、2019 年 4 月 3 日,清华控股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股
份转让事项;

    4、2019 年 4 月 3 日,清华大学经营资产管理委员会 2019 年第 4 次会议审
议通过本次股份转让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如下程序:

    1、清华控股就本次股份转让取得财政部批复;

    2、中核资本就本次股份收购取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复;

    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本次收购事项有关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的审查。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清华控股直接持有同方股份 25.75%股份,并通过紫光集
团间接持有同方股份 2.35%的股份,在同方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占同方股
份总股本的 28.10%,是同方股份的控股股东。中核资本在同方股份中不持有股
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清华控股将直接持有同方股份 4.75%的股份,并通过紫光
集团间接持有同方股份 2.35%的股份,不再是同方股份的控股股东。中核资本将
持有同方股份 21%的股份,成为同方股份的控股股东,国务院国资委将成为同方
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将导致同方股份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发生变
化。
                                     14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一)本次拟转让的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同方股份 622,418,780 股股份不
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二)本次股份转让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是否存在补充协议

    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交易双方未签订补充协议。


    (三)协议双方是否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是否就

转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外,协议双方未就
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作出其他安排,未就转让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
作出其他安排。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中核资本的调查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对中核资本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进行了合
理的尽职调查。

    根据调查,中核资本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关于受让国有股份的主体
资格要求。中核资本系中核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 2016 年,最近两年生产
经营及财务情况稳定,公司成立以来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不良诚信记录。


     六、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未清偿的负债,也不存在上市公司为信息
披露义务人负债提供的未解除的担保,或其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15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
券交易买卖同方股份股票的情况。




                                  16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
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
其他信息,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7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3、《清华控股有限公司与中国核工业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关于同方股份有
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

   以上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以备查阅。

   投资者可以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18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清华控股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任。




                                                        清华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指定代表(签字):

                                                                  龙大伟

                                               日期:2019 年 4 月 8 日




                                   19
(本页无正文,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签字盖章页)




                                                     清华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龙大伟




                                                日期:2019 年 4 月 8 日




                                   20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所
上市公司名称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
                                                  在地
股票简称         同方股份                         股票代码     600100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 号
                 清华控股有限公司
人名称                                            务人注册地   院 8 号楼(科技大厦)A 座 25 层
拥有权益的股     增加 □ 减少 √                  有无一致行
                                                  动人         有 □      无    √
份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
人是否为上市                                      务人是否为
                 是   √    否 □                              是 □      否    √
公司第一大股                                      上市公司实
东                                                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
(可多选)       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
人披露前拥有
                 股票种类:无限售普通股
权益的股份数
                 持股数量:832,948,880 股
量及占上市公
                 持股比例:占同方股份总股本的 28.10%
司已发行股份
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
后,信息披露     股票种类:无限售普通股
义务人拥有权     变动数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减少 622,418,780 股
益的股份数量     变动比例: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下降 21%
及变动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拟于未
                 是   □       否   √
来 12 个月内继
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此前 6 个
月是否在二级     是   □        否 √
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21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侵
               是   □         否     √
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
题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
               是    □   否     √
的负债,未解
除公司为其负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债提供的担
保,或者损害
公司利益的其
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
是否需取得批   是   √      否 □
准
               是   □      否      √

是否已得到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尚需取得批准程序:
准             1、清华控股就本次股份转让取得财政部批复;
               2、中核资本就本次股份收购取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复;
               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本次收购事项有关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的审查。




                                                22
(本页无正文,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的签字盖章页)




                                                清华控股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龙大伟

                                                  日期:2019 年 4 月 8 日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