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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汽集团:关于增加公司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2017-10-31  

						证券代码:600104           证券简称:上汽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7-035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公司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30 日召开了六届十
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汽集团”)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977 号)核准,向上海汽车
工业(集团)总公司、上汽集团核心员工持股计划等 8 名特定对象非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57,894,736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22.80
元,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根据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1 月 12
日出具的德师报(验)字(17)第 00019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7
年 1 月 11 日止,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计
657,894,736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22.8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4,999,999,980.80 元,扣除承销费
和保荐费计人民币 140,500,000.00 元,公司收到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
币 14,859,499,980.80 元 , 扣 除 已 发 生 的 其 他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5,000,000.0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4,854,499,980.80 元。

     二、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情况及原因
     根据上汽集团非公开发行方案,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之一
“商用车智能化大规模定制业务模式开发及应用项目”由公司全资子
公司上汽大通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汽大通”)实施,项目总投
资额为人民币 30 亿元, 拟使用募集资金 20 亿元。该项目基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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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造 2025》发展战略,开发适用于商用车智能化大规模定制业务模
式的发展策略和技术实施方案,建立客户全过程参与的定制化业务平
台和数据系统,并对营销体系、生产工艺、供应链等领域进行全面技
术升级。
    (一)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增加情况
    “商用车智能化大规模定制业务模式开发及应用项目”原计划的
实施地点为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 2500 号和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
发区金惠路 199 号。
    公司新增“江苏省溧阳市中关村大道 200 号”作为该项目的实施
地点。增加后,本项目实施地点变更为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 2500 号、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金惠路 199 号和江苏省溧阳市中关村
大道 200 号。
    (二)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具体原因
    随着公司商用车发展步伐的加快,商用车产销量快速增加,上汽
大通位于上海和无锡的生产基地已难以满足生产经营需要。江苏溧阳
中关村科技产业园是北京市政府与江苏省政府区域合作的首个示范
园区,公司综合考虑区位优势、政策优势、商业环境等因素后,决定
将“商用车智能化大规模定制业务模式开发及应用项目”中的房车生
产基地设在江苏省溧阳市中关村大道 200 号,该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相
应增加。

    三、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商用车智能化大规模定制业务模式开发及应用项
目”增加实施地点,未涉及募集资金的用途、建设内容、研发方向和
实施方式等实质性变化,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形。

    四、履行的审批程序
    2017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六届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增加公司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本次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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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公司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均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审核程序符合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规定,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募投项
目的顺利实施,并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地
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投资投向和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商用车智能化大规模定制业
务模式开发及应用项目”中新增实施地点。
    (二)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仅
涉及实施地点的增加,未涉及募集资金的用途、建设内容、研发方向
和实施方式等实质性变化,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形。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批准,独立董事亦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
规定的要求。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公司六届十八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上海汽车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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