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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汽集团:关于增加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10-31  

						证券代码:600104           证券简称:上汽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7-036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汽集团”)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977 号)核准,向上海汽车
工业(集团)总公司、上汽集团核心员工持股计划等 8 名特定对象非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57,894,736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22.80
元,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根据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1 月 12
日出具的德师报(验)字(17)第 00019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7
年 1 月 11 日止,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计
657,894,736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22.8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4,999,999,980.80 元,扣除承销费
和保荐费计人民币 140,500,000.00 元,公司收到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
币 14,859,499,980.80 元 , 扣 除 已 发 生 的 其 他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5,000,000.0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4,854,499,980.80 元。
     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开立了专项
账户存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募集资金的本公司之分公司、子公司(以
下统称为“各募集资金实际使用单位”)亦开立了专门账户存储本公
司所拨付的募集资金。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2 月 7 日发布的临 2017-005
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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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增加募集资金专户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根据上汽集团非公开发行方案,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之一
“上汽电商平台车享网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 4 亿元,由公司下属全
资子公司上海赛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可电子”)实施,
公司通过对下属子公司增资方式将募集资金投入该项目。
       上汽集团原通过全资子公司上海汽车工业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上汽销”)持有赛可电子 100%股权,由于公司业务管理需要,上
汽销设立了全资子公司上海车享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享
科技”),并由其持有赛可电子 100%股权。为满足募集资金投入项目
需要,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以及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和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批准车享科技在上
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新开立一个
募集资金专户,具体账户情况如下:
                                                    截至 2017 年 10 月 30 日余额
序号         账户主体                账号
                                                           (单位:元)
         上海车享科技产业有
 1                            1001215519303212278                0
               限公司

       公司及车享科技与财务公司、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
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车享科技(乙方)、财务公司(丙方)与国泰君安
(丁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授权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2
户”),该专户仅用于上汽电商平台车享网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
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
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
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乙双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池惠涛、丁颖华可以
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乙双方出具加盖单位印章的
对账单,并抄送丁方(将对账单传真或寄送至丁方联系人处,下同)。
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
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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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
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乙双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乙双
方可以自行或者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
专户。
    9、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
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
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印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
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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